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审核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是法外合同!

发布时间 :2020-05-24

​​举报玩忽职守检察官强盗逻辑纵容枉法判决违反程序法不依法确认《出让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  天津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信羿等检察官)所做出的津检三分院(2019)128300002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履行依法监督职责,罔顾事实的采信伪造证据!包庇“哈新、邵术麒、赵清泉等法官违背事实做出的(2019)津02民终第2626号民事判决,枉法裁判“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与政府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伪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依法确认其效力,足以推翻(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枉法判决《本案李孝明亲口说向李玉安刘永强许强张建岭包颖张德明李冰等法官行贿三十万元后隐瞒伪造出让合同证据》后,所做出(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枉法判决《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的


、反驳错误的《决定书》不支持监督“(2019)津02民终第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决定书》第1页倒数2行;依据(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系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该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案外人单方伪造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

① 、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已经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第3页1…5行;“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本案《房产买卖协议书》涉及买受人李士伟签字指纹、卖房人,徐光文签字指纹均为李孝明一人所为;卖房人加盖的虚假公章”名称不一致。


房屋买卖协议书上徐光文签字和指纹系案外人李孝明单方伪造,加盖公章肉眼可见不一致。房屋买卖协议书上徐光文签字和指纹系案外人李孝明单方伪造,加盖公章肉眼可见不一致。

一审判决认定徐光文李士伟双方的签字和指纹系李孝明伪造的一审判决认定徐光文李士伟双方的签字和指纹系李孝明伪造的


②  、甲方(卖方)所加盖的公章系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企业名称肉眼可见明显不一致!充分证明行政工作人员《李淑华、付玉芳每人接受李孝明行贿壹万元后故意而为》恶意串通未经产权人签字、捺印、盖章同意的情况下,将“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 行政违法批准转移登记到“李士伟”名下的!


③、1396号枉法←判决错误的认定“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被告之父李孝明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52万元,该协议首部虽空白未填写(不证明系凯乐电器厂卖方)与9月22日,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一次付清柒拾伍万叁仟万元购房价款!【没有付款事实】与“9月2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价款万元”相差“七十六万元”!认定“两份协议书”系同一房产没有证据;

1、《21日房屋买卖协议》系李孝明与徐玉强恶意串通“捏造的买卖协议书,价款152万元”(没有付一分钱购房款)没有李士伟法律关系;《22日伪造协议书》系案外人冒充徐光文李士伟伪造的;价款(相差七十六万余元!)一二审将“两份伪造合同”故意浑谣是非?


2、退一步“就算系同一房地产,买卖价款相差七十六万余元!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税)和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分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转移登记?

3、伪造的《协议书》被原审法院认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变更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凯乐电器厂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买卖双方的徐光文李士伟字指纹均不是本人所签;符合《合同法》第第32条“合同不成立”的法律规定;

、案外人单方伪造转移登记申请书

①、伪造的《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徐光文的签字已被1396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审查明本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涉及申请人“李士伟签字指纹、卖房申请人,徐光文签字指纹均为李孝明所为;加盖公章肉眼可见明显企业名称不一致!(证明了政府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恶意串通)。

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系李孝明伪造的申请人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系李孝明伪造的

申请书上徐光文签字系李孝明伪造的,申请人加盖公章不一致申请书上徐光文签字系李孝明伪造的,申请人加盖公章不一致


②、《申请书》申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房产权登记,加盖“合同主体资格(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公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转移产权登记行政违法!

、案外人单方伪造的转让土地合同


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汉沽区凯乐电器厂(甲方)徐光文和李士伟的签字指纹均系案外人李孝明一人伪造

②、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民事主体资格已灭失”所加盖公章原始土地证申请表》上加盖的凯乐电器厂公章(公安局、工商局批准备案公章)不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③、(2009)二中民四终字第947号民事裁定第4页17行;业已查明“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徐光文签字不是本人所签

、案外人单方伪造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徐光文印章及加盖虚假的“凯乐电器厂公章”与1993年《申请书↓》所加盖的凯乐电器厂原始申请书》公安局、工商局备案的“凯乐电器厂原始公章”不一致!证明伪造的《变更土地证登记申请书》所加盖的凯乐电器厂公章,与(公安工商局批准备案公章)不一致;

、一审判决故意隐瞒《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举报证据

①、《出让合同》申请人;徐光文印章不符合规定(应该由本人填写)

②、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公章政府审核批准《原始土地证申请书档案备案》所加盖的“凯乐电器厂”的公章明显不一致!证明了政府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恶意串通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卖房人签字)徐光文签字系案外人伪造的

、售房发货票↓图

卖方;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上卖方人;徐光文三个字,系案外人李孝明伪造徐光文签字!

⑤、案涉原凯乐电器厂民事主体资格灭失,案涉凯乐实业公司(但其房地产权,并未转移登记到公司);行政审核依据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伪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系凯乐电器厂,加盖凯乐老年公寓公章证明“凯乐老年公寓具有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

六、举报检察官枉法纵容李玉安等法官枉法裁判

2008)滨汉民初1653号枉法判决之前;“李玉安、刘永强、许强三名法官违反《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二款;故意“隐瞒证据”《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在《公司没有任何人签字‘加盖公司印鉴》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将法律责任(强加)栽赃嫁祸公司法人徐玉强)错误如下;  

 ①、决程序严重违法,认定(灭失主体)凯乐电器厂原法人徐光文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尚未被确认效力的情况下,罔顾事实的枉法认定伪造的《转让土地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程序违法!     

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相悖

③  凯乐电器厂民事主体资格,被工商局于2004年注销!没有民事主体的企业签订合同,反被(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真实合法有效与国法相悖,(审理本案的李玉安、刘永强、许强、张勇、包颖、索士宁、张德明、李冰等法官接受行贿的嫌疑)!(本案在错误判决和黑恶势力参与下《执行和解》敲诈举报人三十二万元,案外人李孝明亲口对三亚政协秘书长李家云、徐光文、徐玉强、赵会芬、李建、徐芳等人说“今后打死我,再也不打官司了!现在的法官太黑了!这个案子,三十二万(敲诈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产权过户费32万元)都不够给他们的”(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

④、关于(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第1页,认定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错误,一审判决明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行政机关吊销,按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六)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枉法判决认定法人代表与法律相悖

七、反驳检察官以枉法判决房屋 履行完毕

①  、李孝明依据生效枉法判决和行政违法颁发的《李士伟房屋权属证》多次组织社会恶势力,上门抢占涉案房屋(有多次报警记录;民警制止其违法行为)抢占涉案房屋;

②  、李孝彬(涉枪伤人)组织恶势力,强行拧门撬锁将涉案房屋占领(报警);《决定书》枉法判决均罔顾事实涉案房屋履行完毕?

③  综上、不支持监督《决定书》枉法纵容(2019)津02民终第2626号枉法判决,罔顾事实的“认定涉案房屋“且履行完毕”!

八、检察官以履行“必需行为”系强盗逻辑;

《决定书》以案外人李孝明单方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认定“出让合同系公司履行伪造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中房地产过户义务过程中的必需行为”系卑鄙无耻的“盗窃(伪造)合法”的强盗逻辑;

①  、错误的《决定书》依据没有产权人签字加盖印鉴,案外人伪造《房产买卖协议》认定“公司必需履行过户义务”系强盗逻辑!

②  、错误的《决定书》以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转让土地合同》蛮横无理豪夺公民财产的强盗逻辑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过户义务过程中的必需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③  既然,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上,有案外人李孝明冒充徐光文签字、指纹,甩锅方式,强盗逻辑的《决定书》,强加给举报人“房地产权过户义务过程中的必需行为”与美国蛮横无理将“冠性病毒疫情责任”甩锅给中国一样的蛮横无理,系典型的滥用司法权杖?

④  错误的《决定书》枉法纵容判决均隐瞒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上没有公司签字加盖印鉴事实,栽赃公司“履行过户必需义务”!

九、案外人单方伪造的土地出让合同 无效情形

①、错误的《决定书》未支持举报人“依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李孝明单方冒充(民事主体灭失)的;原凯乐电器厂(法人代表)徐光文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效力!让举报人深深感到错误的决定书;

A; 罔顾(2019)津0116行初第431号颁发土地证行政纠纷案尚未结案;

B;枉法纵容(2019)津02民终第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违反程序法以《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曾被“盗窃(伪造买卖合同)合法”的强盗逻辑所做出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枉法判决真实合法有效!

C、错误决定罔顾“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实!违反程序法枉法裁判,如同违背道德伦理(儿生父母)!违背自然(水向上流)逻辑+“伪造合法”的强盗逻辑判决(虚假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D、反驳错误的《决定书》涉案土地出让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错误;

E、举报人主张出让合同无效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土地出让合同》冒充涉案产权人徐光文签字,加盖变造的私刻法人印鉴”;违反“合同法第32条”生效的法律规定;

2涉案“缴纳土地出让金发货票没有出卖方签字加盖法人印鉴”!

G、违反合同法第52条(5)款“违反行政法规的合同不成立!

1、伪造的转移房地产权申请表,没有产权人签字加盖印鉴不成立!

2、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没有产权人签字及加盖合法印鉴!

3、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转移涉案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与加盖“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名称不一致的虚假公章”合同不成立!

4、错误的《决定书》枉法纵容民事判决未依法确认出让合同效力!

十、 罔顾事实!检察官与法官卑鄙无耻的结成枉法联盟;

①  、一审(2018)津0116民初47124号枉法判决“严重违反程序法剥夺产权人依法确认《出让合同》效力诉权”!让政府审核批准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受国法制约!成为“法外协议”有公平正义!

②  、(2018)津0116民初47124号民事判决依据(2008)滨汉民初1653号枉法民事判决以强盗逻辑认定《伪造的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十一、检察官罔顾事实、亵渎国法 涉嫌玩忽职守(罪)

举报津检二分院民行不立(2013)10号不立案决定书;未尽职责监督(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枉法判决《伪造房产买卖协议和土地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系“偷盗(伪造)合法”的强盗逻辑!

①  、本案一审判决反以(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枉法判决做出一审(2018)津0116民初47124号民事枉法判决如下伪造的《天津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人民法院另案生效判决的认定相悖,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让涉案者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凯乐老年公寓和共和国遵纪守法的公民们深深地感到;信羿等检察官罔顾事实的以“盗窃(伪造转让合同)合法”的强盗逻辑,涉嫌渎职侵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

②  、“津检三分院民监《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二页1行;故意违背事实的认定“本案中,涉案土地原系国有划拨土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划拨土地原则不能转让,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凯乐实业公司履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房地产过户义务过程中的必需行为,不违背其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李孝明之子李士伟名下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偷盗(伪造)合法”强盗逻辑

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罔顾事实的认定“本案中……系凯乐实业公司履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房地产过户义务过程中的必需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枉法行为!

④  、涉案产权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凯乐电器厂和老年公寓)从来没有与李士伟签订过《天津市买卖房产协议书》!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上没有公司和电器厂签字加盖印鉴;错误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让举报人,依据案外人单方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中履行房地产过户义务过程中的必要行为,系强加给举报人“履行房地产过户义务”!
⑤、综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以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过户义务和必需负责过户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十二、 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到底是谁的事实不清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五、六、七款),《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未转移登记到凯乐实业公司的情况下,错误的《不监督决定书》认定“凯乐实业公司“必需”履行《房产买卖协议书》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义务!违反以上法律规定”;

②  错误的《不监督决定书》枉法纵容(2019)←10)津02民终第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错误的认定买卖凯乐电器厂房屋与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在产权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印章的加盖与否对该协议的效力没有影响”系违背事实的:证据证明凯乐老年公寓拥有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事实如下;2001年3月29日,经凯乐实业公司申请“将津汉字第01639号凯乐电器厂房屋所有权证名下的592平方米不动产,以及汉国用(93)字第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区民政局批准《筹办凯乐老年公寓》,并注册登记到公寓名下的证据↓图0-6》如下;

③  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证(图0-⑤)2001年4月29日,证据0天津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办批准书。证明凯乐电器厂592平方米房屋,经过区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规定批准将《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注册登记在《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证据继续举证;

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公消汉消审第24号);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区民政局批准《筹建区凯乐老年公寓的批准文件》;依法向区税务局申请凯乐公司停止营业《申请书》的证据,均证明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作为投资资金、注册登记到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

证据三、由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李淑华等工作人员所做←②图《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价格评估书》证明凯乐电器厂房屋使用面积,592.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评估作价;86.1638.30元;大写;如下;捌拾陆万壹千陆百叁拾捌元叁角整”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证据,证明图(0)共计21张复印件加盖档案公章

证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凯乐老年公寓主体基本信息》证明..图②凯乐实业公司为了筹措《凯乐老年公寓注册资金》玖拾万元;将“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证”登记的不动产评估作价;“捌拾陆万壹千陆百叁拾捌元叁角整”;区民政局2001年4月28日,行政批准《筹办成立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批准书“凯乐电器厂》的不动产,依法注册登记到凯乐老年公寓”名下的证据确凿;并依法向其,颁发了《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营业执照》 证据②、☞☞☞ 

证据四、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法律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缴纳房地产税”。   证据③、☞☞☞《税务登记证》证明具有“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登记到“凯乐老年公寓”的行政法律关系
证据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凯乐老年公寓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代码证》☞☞能够证明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合法拥有《凯乐电器厂房地产592.57平方米的不动产权》企业组织机构!

证据六、①、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市场主体资格信息表》☞☞☞☞证明注册资金玖拾万元人民币(囊括凯乐电器厂)592.57平米房产;行政机关评估作价;86.1638.30元的证据确凿;并被生效的(2018)津0116行初336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

十一、伪造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涉案民事主体灭失

①  、案外人冒充 “民事主体灭失”的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与李士伟双方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加盖驴唇不对马嘴的凯乐老年公寓公章?未经房地产权人同意,行政审核批准将涉案“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让举报人深感“枉法民事判决剥夺“中国共产党赋予政府行政审批权利”凯乐电器厂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不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枉法裁判《伪造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法律效力真实合法有效?

②  、开法律玩笑的检察官亵渎国法,未履行职权,依法监督(2019)津02民终第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维持一审枉法判决;没有依法确认政府审核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致行政机关颁发《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的行政纠纷案件,尚未结案于不顾?三审民事枉法判决的恶果,将使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得不到依法纠正,三审法院及检察院联盟!枉法纵容政府行政审批的行政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约的恶劣影响不顾,极大的助长“政府行政官员不依法行政!法官睁眼说瞎话的故意不依法判决!

十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  一审法院(2019)津0116行初第431号行政纠纷案!审理中(庭审前被告天津市规划自然局举证倒置证据);案外人李孝明伪造的《天津市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李士伟名下”行政违法行为如下;              、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举证的《天津市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面使用的公章与第二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局提供的原始登记备案公章不一致,没有申请人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亲笔签字和本人捺印(同时没有举报人签字捺印和法人印鉴!

、第二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局,依据案外人李孝明单方《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审批内容“该宗土地为国有土地,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经登记于1993年5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盖有《登记员付少芳资格证号12980078》.登记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审批公章盖有天津市汉沽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公章,审核人刘长湖,2005年10月26日审批内容“初审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将(土地证号2005—105号;《领证人签章;李孝明》 于05年11月2日领取了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证据确凿的证明被申请人将(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直接颁发给了案外人!直接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伪造的证据,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55号》、凯乐电器厂勘测地界图、《建设用地申请书》,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书。《指界委托书》。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界址表》、凯乐电器厂地籍资料《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调查、审批表》、《备考表》评估报告等材料,10月25日11月1日,原告与被申请人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津市人民政府向原告(指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发证机关批准意见《负责人张快》盖有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缮证人为空白,(土地证号2005—105号;《领证人签章;李孝明》 于05年11月2日领取了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证明,将(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违法颁发给了案外人李孝明!

十三、检察官未尽职责 依法监督所有的枉法判决

①  举报检察官玩忽职守,包庇(2019)津02民终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纵容政府行政机关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土地出让合同》!

②  错误的《决定书》认定“凯乐实业公司履行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③ 、错误的《决定书》在枉法判决认定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归属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定“凯乐实业公司必须履行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的义务,系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胡说八道)!

十四、本案和解、被黑恶势力敲诈勒索三十二万元;

①  、错误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枉法判决4页35行提及《关于执行错误的判决和解协议》☞☞第二条“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到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处领取由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后,乙方再付给甲方因过户产权证产生的三十二万元人民币。

②  、因乙方徐玉强至到2020年5月26日举报为止,尚未领取到由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没有主动履行给予李孝明三十二万元(其中十四万元);

③ 、李孝明以此为由,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在徐玉强没有领取到房地产权证的情况下,反被天津仲裁委员会(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在举报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被仲裁委唐某某(女主任)聘用社会黑律师崔武学(法律工作者田好亮充当司法菅客行贿仲裁人员)裁决给案外人壹拾陆万贰千玖百玖拾叁元八角三分整。(李孝明亲口说,将执行款的50%,行贿一审执行法官孟琦、吴利华等)。

十五、综上所述,决定书未依法监督枉法判决造成不能依法将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举报人名下!造成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多达百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多达五百万元。望监察委,依法查处信羿等检察官,玩忽职守的强加给举报人“履行房地产过户必需义务”系枉法保护流氓强盗逻辑的错误的枉法判决!望立案查处!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接下文、检察官、法官结成枉法联盟不准司法鉴定、徐玉强遭《中国办证第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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