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第十一届常务委员(时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社会监督员)
疑#党员干部李孝明行贿李玉安等法官# 三十万元#强哥案件播报# !李孝明亲口对无党派政协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常务委员(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法治社会监督员)和中共党员赵女士,李健等数名人士和(徐光文姓名权纠纷案当事人)说了这些话;“从今以后打死我!我再也不打官司了,现在的法官太黑了!你给我三十二万元,都不够给审理本案法官们的!(案指李玉安张建岭许强刘永强孙红印高国强包颖吴春喜等)。
”2020年,第二被告提供案外人,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中,涉案《两份空白授权委托书》发生纠纷详情如下;
一、人民法院 (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已依法“确认原告与案外人,正德公司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 因此被告准予“备案法律后果”系第三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违法取得的估价评估报告后,被告行政违法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土地使用证,并违法开具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转移原告不动产权登记的(另案起诉)。
行政诉讼状
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会芬,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
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法人、陆昊(部长);
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内大街64号、
第二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法人代表、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法人代表、师武军(局长)住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
诉讼请求
一、原告不服第一被告,违反程序的【自然复议(2020)671号(决)复议决定书】,望判令撤销,并重新做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依法确认第二被告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案外人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做为转移原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的“备案的依据,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原告授权委托书”。
三、依据生效判决,判令撤销第二被告,“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做为转移原告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的备案依据;
四、本案诉讼费由第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①、 2005年9月25日,原告未到第二被告现场的情况下,第二被告工作人员周红军、李淑华、张金亮等(接受李孝明行贿每人一万元、行政纠纷案发生后已退还给行贿人)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伪造没有合法民事主体的原凯乐电器厂法人代表徐光文与李士伟伪造《10016-001536号房产买卖协议书》《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书》《伪造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和《伪造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所有证据上徐光文签字和指纹(生效判决确认系李孝明的签字、指纹)及加盖的“虚假公章”名称不一致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②、2020年,第二被告提供案外人,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中,涉案《两份空白授权委托书》发生纠纷详情如下;
一、人民法院 (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已依法“确认原告与案外人,正德公司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 因此被告准予“备案法律后果”系第三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违法取得的估价评估报告后,被告行政违法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土地使用证,并违法开具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转移原告不动产权登记的(另案起诉)。
二、案外人,正德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属于无权代理的违法行为,第二被告及第三人以及案外人李孝明三方恶意串通,均明知,并没有原告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违法乱纪的准予《两份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书》作为转移原告的不动产的备案依据。
三、本案第三人,未经原告签字加盖公章确认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格报告》,违法放纵案外人李孝明《没有原告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冒充没有合法民事主体,原凯乐电器厂法人徐光文与其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案外人李孝明,收取《凯乐电器厂土地出让金》及开具《土地出让金发票》的民事侵权行为,原告已(另案起诉)。
四、第二被告工作人员受贿后,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属于原告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违法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的侵权纠纷案(另案起诉),依据李孝明违法取得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使用《空白授权委托书》违法取得两份评估报告后,伪造《转移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未经原告签字加盖印鉴,将《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违法行为,侵犯原告不动产权下,复议决定书第2页13行捏造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如下;
① 、原告反驳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12行;被申请人仅对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予以接收留存,但无职责进行审核批准的申辩;违反“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审批办法通知》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第二被告明知“两份估价报告书未经过原告企业自主选择,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准予备案,违反“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审批办法通知》“企业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格式规范,要件均齐全,给予备案”的法律规定,并将“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做为转移原告不动产登记的备案依据,并没有原告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② 、反驳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14行;二是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仅为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参考文件。两份报告书均为有专业评估资质的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原告反驳被告称;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具有专业评估资质”与生效的(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与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认定的事实相悖!该生效判决证明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没有主体资格,土地估价师200012003号焦红资格证于2000年4月0日失效!因此案外人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两份估价报告书不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证据确凿。
③ 、反驳第一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16行“估价目的是为委托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价格参考依据,因此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仅为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原告没有委托,案外人正德作出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
④ 、反驳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倒数1行,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1日,正德事务所(没有这个单位)出局了第0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第9页载明“四、评估目的;为委托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价格参考依据、第11页载明”十、估价结果;我事务所受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委托,依照估价程序,遵循估价所原则,根据估价目的,通过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观察及市场调研,确定汉沽区友谊路北(友北自建楼12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592.57平方米、土地面积944.35平方米)……2005年11月5日,正德事务所出具了项目名称为“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厂位于汉沽区友谊路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三、估价目的;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拟申请办理位于友谊路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为此委托我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90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开发……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和房屋所有权证;津汉字第001639号……经评估,待估宗地在价格定义的条件下评估结果为190800元”。被告复议决定纯属捏造事实,与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的事实相悖!被告复议决定捏造事实,系官官相护第二被告,行政违法转移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权登记备案的两份估价评估报告书的依据,被告行政复议决定;黑白颠倒、无中生有、混肴是非、掩耳盗铃、捏造事实、无法无天的大放厥词;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纯属睁眼说瞎话。
五、第二被告,行政审核批准将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和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行为,对原告至今隐瞒七份伪造原始证据如下;
①、隐瞒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原件。
②、隐瞒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③、隐瞒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汉沽区政府审核批准《区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文件》原件;
④、隐瞒伪造的《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
⑤、隐瞒伪造的《转移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登记申请书》原件。
⑤ 隐瞒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⑥ 隐瞒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
六、综上所述,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枉法纵容第二被告第三人与案外人李孝明以及正德公司,所依据《空白委托书》违法作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的行政准予备案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原告诉求撤销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转移原告不动产权的备案违法行为有理有据,有人民法院(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望一审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撤销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转移原告不动产权的备案违法行为。
此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会芬 2021年1月11日
证据目录
① 、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证明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徐玉强身份证复印件共六张;
②、行政诉讼状,正本6张一份、副本3份(每份3张)共四份。
③、证据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确认,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委托合同”;复印件3张共5页;
④、证据二、案外人正德估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复印件共 张;
⑤、证据三、土地估价师200012003号焦红资格证于2000年4月0日失效!因此案外人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两份估价报告书不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证据确凿。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提供证据单位、
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