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始皇帝时期的“荧惑守心”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这样一段记载:三十六年,荧惑守心。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闻之,遣御史逐问,莫服,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因燔销其石。始皇不乐,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及行所游天下,传令乐人歌弦之。秋,使者从关东夜过华阴平舒道,有人持璧遮使者曰:“为吾遗滈池君。”因言曰:“今年祖龙死。”使者问其故,因忽不见,置其璧去。使者奉璧具以闻。始皇默然良久,曰:“山鬼固不过知一岁事也。”退言曰:“祖龙者,人之先也。”使御府视璧,乃二十八年行渡江所沈璧也。於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
这个记载是真的吗?现代天文学通过精确计算表明,这段记载的真实性有误。
通过现代精确考证,在始皇三十六年并没有出现“荧惑守心”,而是出现在三十七年。这说明史记中所说的“三十六年荧惑守心天降陨石,陨石刻字始皇帝死而地分,玉璧事件今年祖龙死,於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这些事件并不真实,而是后人的编撰附会。
因为秦始皇在三十七年岁首就已经出巡天下了,是在“荧惑守心”这个天象出现之前出巡的,始皇的第五次出巡是计划好的,并不是出于迷信等原因。而所谓的“三十六年荧惑守心而天降陨石,陨石刻字始皇帝死而地分,尽取石旁居人诛之,燔销其石”,这些事也显然不实,应是后世的编撰附会,因为三十六年就没有出现“荧惑守心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 这事件在《剑桥中国秦汉史》中从不同角度考证分析也认为不实。
二:召集文学方术士的目的:从史记记载秦始皇召集术士,始皇说的是“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也看出召文学方术士是因为当时新生帝国有这方面的需要,主要是有政治的原因,并不只是为了寻仙求药长生不老这么简单。
《史记.封禅书》中记载:自齐威王、齐宣王、燕昭王以来,就使人入海寻找蓬莱、方丈、瀛州三神山。这三座神山,相传在渤海之中,路程并不算远,困难在于快到山侧时,就会有海风吹引船只离山而去。据说曾有人到过那里,众仙人以及长生不老药在那都有。其物禽兽尽白,而黄金银为宫阙。未至望之如云;及到三神山反居水下;临之风辄引去,终莫能至云。世俗间的君主无不钦羡非常。及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到海上,向始皇谈及这些事的方士不计其数。始皇自以为至海上而恐不及矣,使人乃赍童男女入海求之。
而从始皇认为即使自己亲自入海恐怕也不能达到目的,只是派人带着童男女到海上寻求之,也可以看出秦始皇对于寻仙求药是心中有数的。
也有分析认为始皇派人出海目的是为了输入黄金等。让徐福带着侍卫,百工,种子,童男女,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队伍出海,是借“寻仙”探寻海上从而扩展海疆。
秦始皇派人寻仙求药花费了人力财力,是有时代局限性,但秦始皇本人并没有沉迷,根本没有因寻仙找药而败政。秦始皇对朝政工作一直充满热情,生活习惯和人格并没有发生变化。后期也从未松懈过朝政,从未吃过任何丹药,一直重用蒙恬、蒙毅等有功重臣,否则术士卢生他们也不会逃跑,逃跑时还说秦始皇是“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是每天批阅120斤的奏折文书,昼夜处理文件都有定额,阅读达不到定额就不休息;是“听事,群臣受决事,悉于咸阳宫”。
三:思想取向是多元化的:在思想取向上,秦始皇是丰富多元的:
秦始皇亦是有道家黄老取向。始皇赏识的韩非子,《史记》中是明确列入黄老大家。《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
道生法,道家黄老学派重要命题之一,明确地揭示了“道”与法的基本关系——法由道派生,是道这一宇宙根本法则在社会领域的落实和体现。《黄帝四经》:“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
《管子》:“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于道。”事事要用法来督察,法要根据权衡得失来制定,而权衡得失则是以道为根据的。
黄老之学,在战国中期到秦汉之际,黄老道家思想极为流行,有丰富的理论性,又有强烈的现实性。战国秦至西汉的黄老之学,本是经世之学,由于后来的独尊儒术,到东汉时黄老之学蜕变为 "自然长生之道",给黄老之学带来了消极影响。
四:对“真人”的理解:对“真人”的理解,在战国秦汉之际与后世亦不同。《史记·秦始皇本纪》:“ 始皇 曰:吾慕真人,自谓‘真人’。真人这一称谓为在当时并不是后世理解的修仙练药道士代名词,而是一种很高的认知。
《庄子·大宗师》原文: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知天之所为者,天而生也;知人之所为者,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虽然,有患:夫知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 也。庸讵知吾所谓天之非人乎?所谓人之非天乎?且有真人而后有真知。
译文:能够通晓天地自然的运化之道,并且了解人的作为,这就达到了认识的极点。能够通晓自然运化之理,是顺应自然而知;明白人的行为,是用其智力所能知道的道理,去顺其智力所不能知道的,直到享尽天年而不半途而废,这就是认识的最高境界了,虽然这样,其中还是有隐忧存在。正确的认识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条件,而这个条件却是不断变化的,何以知道我所说的出于自然不是人为的呢?所说的人为不是出于自然呢?先有“真人”然后才有真知。
原文:何谓真人?古之真人,不逆寡,不雄成,不谟士。若然者,过而弗 悔,当而不自得也。若然者,登高不栗,入水不濡,入火不热,是知之能登假于道者也若此。
译文:什么叫做“真人”呢?古时候的“真人”,不倚众凌寡,不自恃成功雄踞他人,也不图谋琐事。像这样的人,错过了时机不后悔,赶上了机遇不得意。象这样的人,登上高处不颤栗,下到水里不会沾湿,进入火中不觉灼热。这只有智慧能通达大道境界的人才能像这样。
真人的称谓并不是痴迷寻仙炼丹炼药,而是一种很高的认识。
五:创建博士制度:这一制度的创建实行表明了秦始皇开放包容的思想和理念,博士本身就是多元的文化载体,博士制度的建立是秦始皇寻求与统一局面相对应的思想文化形态的转换机制。博士制度标志着秦始皇统一后政治运行模式的重大转折,博士首先是一批学者,把文人吸纳入政权机构,反映了秦始皇新统治政策中的“文治理国”构想。博士制度是秦朝政治制度的一项创举和重要组成部分,对秦朝及后世的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员多至数十人。”《续汉志》云:“博士,掌教弟子,国有疑事,掌承问对。”《汉表》所言“掌通古今”亦即指此。
博士制度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偿试的新统治模式,他把东方六国的政治精华吸纳入行政体系,以借此消弭东方的反抗情绪,这一措施的实行表明了秦始皇开放包容的态度。他在保留秦主流文化的同时,对东方六国文化持一种优容态度,兼容并蓄,吸纳各国异质文化,谋求文化的统一。统一后的新秦文化不再仅仅是秦文化,而是建筑在七国统一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博士被吸纳到行政机构中,则为统一文化提供了直观、便利的形式。
博士廷议制度作为秦始皇的一次大胆尝试,将学士议论国事所申发的思想与提议加以选择地进行实施,成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与重要的方针政策。博士廷议经过了广泛的讨论,并最终由皇帝决定,参与讨论的人员不局限于中央的官员,言论也有较大自由。秦始皇将该制度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意义重大。
六:缓刑法,薄赋敛,毋夺民时:秦始皇时期实行的是“缓刑法,薄赋敛,不误农时”的政策,即是黄老之学主张的君主应薄赋敛,毋夺民时的体现。《史记.李斯列传》李斯辅助秦始皇有一条就是“缓刑法,薄赋敛,与遂主得众之心”;《里耶秦简》记载规定“田时,不欲行黔首”。里耶秦简记载显示秦始皇时期的田租税折算是7.15%,8.59%,9.18%,平均是十二税一,刍藁户赋等并不比汉初高,对于新开垦的田地前两到三年不收赋税,并不是班固在《汉书》中写的“泰半之赋”。
七:工程建设,开疆拓土:秦始皇统一战争人口损失并不大,统一后从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经过和平休整,国家是有能力与需求开疆拓土进行南征百越北击匈奴的。
秦始皇统一六国没有屠城百姓,对六国遗族也没有诛杀, 秦始皇选择了以移民,修工程,削弱贵族,戍边军队军垦,解决土地问题;三十二年以后,通过南征百越北击匈奴,开疆拓土,增加全国供给土地,让军队驻扎在那里,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军垦自足,在塞北河南地修筑长城戍边军垦,在岭南屯垦开荒。以徭役名义调整人口在关中修造宫殿、陵寝,直接吃公家饭,这也是一个全国层面通过国家税赋进行再分配的政策。
秦始皇南征百越,北击匈奴,修长城,修阿房宫(因咸阳人多修阿房宫,是把修皇陵的人分了一半修阿房宫,并没有新征百姓),修直道,这些是从三十二年以后。
修秦始皇陵和阿房宫的主要是战俘。史记中记载因咸阳人口多修建阿房宫,将“隐宫徒刑者七十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于是把修陵的人分了一半修阿房宫,并不是新征调百姓;“徒”在先秦时期也是士兵的意思,“徒刑者”应是指“获罪士兵”的意思,是指战俘;史记中记载的是天下徒送诣七十馀万人,是指军人战俘,并不是征调百姓;记录片《秦陵 尘封的帝国》中段清波教授对修阿房宫和皇陵专门有讲解,现代考古证明始皇陵总计修了十年,是在统一后。并没有大规模征调百姓的记载,阿房宫在秦二世时期修建了夯土基
修建长城从史记记载显示主要是蒙恬带去的30万兵众,除了后来有“治狱吏不直者”被罚去修长城外,并没有大规模征调民夫修长城的记载。始皇三十二年北击匈奴,蒙恬击败匈奴后率领兵众在原秦、赵、燕长城基础上连接,修建时间大概四年时间,现代长城专家实地考证,秦朝长城是历代长城中很务实的长城,并未动用大量国力,是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修长城的也多为兵卒。
八:建筑的像征意义:秦王嬴政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在咸阳北阪防建六国的宫室,南临渭,自雍门以东至泾、渭,殿屋复道周阁相属。修建的意图亦是天下归一。
就如汉初修起了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太仓,极为华丽,几与当年秦宫媲美。萧何认为:“非壮丽无以重威。”
秦统一后的基建,也是解决六国战俘的问题,战后军队人员的安排。六国战俘如果放回原地扰乱治安有很大隐患,人太多了,无业游民也不利于战后发展民生,以工带赈可以大幅度缓解国家压力,劳役能解决一部分的就业率 ,所以战后大工程建设是必然的结果,也并不是好大喜功滥用民力。
秦始皇时期在国家建设的同时,是有免除百姓徭役税赋、授爵政策相辅进行的。在始皇二十七年,是岁,赐爵一级,这一年每人赐爵一级,治驰道;在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复十二岁,迁百姓三万户到瑯琊台居住,免除他们十二年的赋税徭役;三十五年,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免除十年的赋税徭役;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这些政策都是有利于统一及经济发展的。秦始皇时期并不是暴政。
九:祭祀虞舜,大禹:三十七年始皇帝最后一次出巡,行至云梦,望祀虞舜於九疑山。上会稽,祭大禹。从最后一次出巡秦始皇特别祭祀虞舜、大禹,是喻义非凡,是有政策变动导向的,因为虞舜、大禹都是德政仁治典范。
补充附加:对于寻仙找药吃丹药误会也多。
秦始皇并没有吃过任何丹药,在《秦始皇帝陵园考古研究》书中也有详细考证讲解。
秦始皇没有吃任何丹药。《史记》等所有史料记载中,秦始皇没有任何吃丹药的记载,只是派人出海寻仙找药但不得,方术士卢生他们是寻灵芝求药不得而逃跑。秦始皇并没有吃过任何丹药。
史记记载很清楚,是终不得药,从未有人献药、从未有吃丹药不老药的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纪》在始皇三十五年:始皇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方士徐市等入海求神药,数岁不得。”
当时秦始皇为了兴太平,召集了许多文学方术士,一些方士跟始皇说可以求得不死药。但是终不得药,从未有人献药、从未有吃丹药不老药。从史料记载和考古证明,秦代那个时期主要是派人出海寻仙找药,炼制丹药是秦朝以后了。
《史记》记载在始皇三十五年卢生等求芝奇药仙者常弗遇...,后来逃跑。始皇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巿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於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後……。”
从史记的记载看出一:秦始皇召集这些文学方术士是在始皇三十四年“焚诗书”事件之后。二:为了兴太平加强统一,在去除不中用的书籍之后,秦始皇召集了许多文学方术士,这也表达出了秦的政策,只是只针对分封分裂的人,而不是针对所有的知识分子文化人这个群体。三:是这些文学方术士中的一些方士自己跟秦始皇说欲炼得求得不死药,并不是秦始皇为了练什么药而专门召集方术士。四:秦始皇对这些方术士的行为心中有数,“徒奸利相告日闻”,每天听闻一些为奸谋利的事情。五:对这些人的妖言惑众、骗取资金的行为交由御史审查,诸生互相告发,此案件最后是460人被秦始皇重惩。
秦始皇虽然有派人寻仙找药,但一直很谨醒从未松懈过朝政,也从未吃过任何丹药,一直重用蒙恬、蒙毅等有功重臣,否则术士卢生他们也不会逃跑,逃跑时还说秦始皇是“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是每天批阅120斤的奏折文书,昼夜处理文件都有定额,阅读达不到定额就不休息。朝夕不懈不是虚言,秦始皇从未荒废过政务。
对于赋税:
秦朝并没有征收献费口赋没有征收120钱算赋的记载。史料记载是在汉高祖四年开征的算赋120钱,算赋是汉代政府对成年人征收的一种人头税。汉高祖四年 (公元前203年)“初为算赋”,规定凡年龄15岁以上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纳120钱,称为一算。汉朝的“口赋算赋”分为,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叫“算赋”,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叫“口赋”或“口钱”。
汉朝算赋:《汉书·高帝纪上》(四年)八月,初为算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商贾和奴婢,每人算赋加倍。又《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汉朝口赋:《汉书·昭帝纪》“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条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贡禹传》记载:“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
汉朝算赋口赋:汉朝的算赋凡年龄在15岁以上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向国家交纳120钱,称为“一算”,到了汉文帝时调低了,汉武帝时算赋又恢复到了120钱;宣帝时又以90钱为一算,成帝时以80钱为一算。 汉朝的口赋:凡是7岁到14岁的儿童,不论男女每年每人交纳20钱,汉武帝时期口赋从20钱增加到了23钱,征收年龄从7岁提前到了三岁,以至于生了孩子就杀死。
汉朝献费:汉高祖刘邦时期,规定天下每人交献费63钱 《汉书.高帝纪下》十一年二月:“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即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文帝时期废除献费。
出土的《里耶秦简》记载秦始皇时期的田租税折算是7.15%,8.59%,9.18%,平均是十二税一,刍藁户赋等并不比汉初高,对于新开垦的田地前两到三年不收赋税等等,并不是班固在《汉书》中写的“泰半之赋”,66%,《史记.李斯列传》中记载李斯辅助秦始皇有一条就是“缓刑法,薄赋敛,与遂主得众之心,万民戴主,死而不忘。”秦始皇时期实行的是“缓刑法,薄赋敛”政策。出土的《里耶秦简》也相佐证。《史记》秦始皇时期并没有老百姓吃不上饭,造反的记载。
史记记载中,秦始皇时期并没有人相食的记载,统一后也没有人口锐减的记载。
汉初人口锐减的原因《史记》和《汉书》记载很清楚,秦末楚汉战乱,记载项羽坑杀秦国降兵20万,还有几次屠杀,襄城屠城坑杀全城平民;城阳屠杀,杀光了辅助秦军抵抗的全城平民;咸阳屠杀,杀戮关中平民无计,大烧、大杀、大劫掠;破齐屠杀,坑杀田荣降卒。除了这些在《汉书.食货志》中还记载了大规模的死人,《汉书.食货志》记载“高祖二年,七月左右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汉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这也是秦末汉初人口锐减的原因。
至于在班固《汉书.食货志》里写的“……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攻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伐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响,女子纺绩,不足衣服...……,
但是原文重点还有一句“汉兴,循而未改。”其是在说汉。
在东汉班固写的《汉书.食货志》,董仲舒给汉武帝上书曰:《春秋》它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
又言: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供)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故民说(悦)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无)立锥之地。又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繇(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仲舒死后,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相食。
董仲舒其实是在说汉,董仲舒死后不久,汉武时期天下虚耗,又出现了“人相食”。
附加:
秦始皇时期不是“泰半之赋”
出土《里耶秦简》记载秦朝时的田租税平均是十二税一;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 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
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相输度,可(也)。译文意思:每顷田地应缴的刍(喂牲畜的草)稾(谷类植物的茎杆),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垦种与否,每顷缴刍三石,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可以运来称量。
出土秦简记载秦朝的赋税是:
田租税:十二税一
户赋16钱+刍一石15斤
田刍:每顷是3石刍+2石槀。
秦始皇时期赋税并不比汉初高
汉朝田租税:刘邦入秦时宣布田租税十五税一,不久又把田租税改成十税一,在汉惠帝时又改成了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了两次共两年30税一的临时减税措施,三十税一是汉景帝时期。
汉朝算赋:汉高祖四年规定凡年龄在15岁以上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向国家交纳120钱,《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商贾和奴婢,每人算赋加倍。又《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到了汉文帝时调低了,汉武帝时算赋又恢复到了120钱;宣帝时为90钱,成帝时以80钱为一算。
汉朝的口赋:凡是7岁到14岁的儿童,不论男女每年每人交纳20钱,汉武帝时期口赋从20钱增加到了23钱,征收年龄从7岁提前到了三岁,以至于生了孩子就杀死。《汉书·昭帝纪》“毋收四年、五年口赋”条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贡禹传》记载:“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
汉朝献费:汉高祖刘邦时期,规定天下每人交献费63钱 《汉书.高帝纪下》十一年二月:“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即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文帝时期废除献费。
汉田刍:每顷3石刍2石槀,《二年律令·田律》: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囊,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
汉户赋:《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
秦始皇时期赋税并不比汉初高。秦朝时期没有算赋、口赋口钱。
约法三章只是临时性的,汉承秦制行秦法,汉初萧何主持编纂的《九章律》,前六编基本全面沿袭了秦律法,后三编是新增的户口,牲畜,仓储相关规定。出土的《汉二年律》也显示汉初律法虽有变化但变化并不大。
钱穆:汉初制度、法律,依秦旧。
侯外庐:汉律之峻峭,比秦更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