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违法行为如下

发布时间 :2021-06-13

​​人若反常必有鬼;事若反常必有妖!三河市法院行政庭违法行为如下:

一、我2020年11月30日起诉三河市公安局不作为,直到2021年1月19日才通知交费;结果1月22日周福宽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立案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这是故意违法;拖延立案!

二、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二款,周福宽故意适用第一款,特别款优于一般条款,我没学过法律都知道;他是故意枉法裁判;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

三、他说依法组成合议庭,结果没有开庭直接驳回起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三)项规定;故意违法组成合议庭!

四、他作出的(2021)冀1082行初2号裁定书;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冀10行终69号裁定撤销

五、他定的开庭时间6月10日9时;我早已预料到可能拖延开庭,结果9号有人打电话说不开了;为了验证真实性;10号我持开庭传票到三河市法院,真不开庭,要求出具书面通知不开庭的理由;没有给我出具!

这样的法官人民如何感受公平正义?有案不立;枉法裁判、拖延办案等法官不该有的劣质都有。

请领导评判我的陈述!如有违法我愿加倍承担法律责任!

控告人;徐盛利

电话;15321686077

身份证;232103197703223050

2021年6月10日https://m.weibo.cn/6301406797/464754418411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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