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相关探讨

发布时间 :2021-06-26

​​摘 要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已经全面走进了互联网时代,这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还促进了各行各业的发展。然而,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金融犯罪行为的频繁出现也给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提出了不小的挑战。本文简单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常见类型以及主要特点,并总结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提出了加强刑法规制的基本策略和具体路径,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 网络金融犯罪 刑法规制



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来看,两者的结合已经越来越紧密,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金融领域中已经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为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财产安全带来了风险。如何利用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充分应对网络金融犯罪,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仍然发挥好刑法规制的重要作用,应当成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人员都重点思考的课题。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阐述及特点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常见类型

1. 金融犯罪
互联网金融犯罪一般指的是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非法集资。非法资金并不是一项罪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体现出多种形式。例如,在前几年比较火热的P2P,就是一项由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的金融模式。但平台主体往往都不具备吸收公共存款的资格,有很大的财产安全隐患,很多投资者都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 。
第二,洗钱。在互联网上,比较常见的洗钱渠道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 P2P 平台。对于犯罪行为人来说,只需要为自己安排一个身份信息,就能够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资金的洗白。
第三,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在第三方平台通过虚假交易等等来对信用卡额度进行套现,从而完成资金转移,给持卡人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还可以利用各种类型病毒软件侵入他人账户,欺骗他人在完成制定操作后转移资金 。
2. 网络诈骗犯罪
除了金融犯罪以外,网络诈骗犯罪也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例如,犯罪分子采取网络钓鱼的方式将他人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盗取,并将账户内的资金转移,犯罪成功率较高,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3. 职务犯罪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也存在着业内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或者非法占有资金的现象。例如,在 P2P 平台中,平台自己所有的资金与用户所有的资金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也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管理者的自由空间较大,对用户财产进行侵犯的可能性也较大 。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首先,案件较高发,涉及金额大,容易引发网络舆论。互联网金融犯罪可以打破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进行犯罪行为,大量网民的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其次,高科技犯罪,方式较新颖,反侦查意识较强。很多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信息技术能力,使得追踪工作较为困难。再次,犯罪组织化,团伙分工明显,产业化趋势明显。互联网金融犯罪团伙往往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客服人员等多种分工组成,团体化、产业化的趋势都愈加明显。最后,证据形式较多变,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基本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复杂性愈加凸显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无论是从交易对象来说,还是从交易形式与相关规章制度来说,都更加地灵活,这一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从而体现出了互联网金融的诸多特点,如参与度更广泛,透明度更高,协作性更强等。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颁布刑法修正案是较为可取的手段之一,借鉴外国的立法模式并根据我国的基本情况加以创新也十分必要,能够有效地落实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法规制工作 。

(二)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互联网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工作,也可以利用一些软件与系统完成风险控制,但是这种互联网技术存在的技术漏洞,就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追踪过程中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与困难。另外,仅仅依靠技术型的监督与管理,不能全面落实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工作。实际上,行政法法规、经济法法规都能够很好地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但由于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都有所不足,各种类型的违规行为都受到了一定纵容,使得刑法规制成为了较常态化的现象。

基于刑法规制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策略



(一)扩张规制范围

第一,应当将各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中,响应刑法立法科学化、系统化的要求,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并惩治金融乱象。在 1997 年,刑法典将金融犯罪纳入到了刑法的规制范围当中,从此确立了刑法金融犯罪的体系。随着后续一系列修正案的颁布,金融犯罪逐渐成为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在加强对金融管理秩序和准入秩序的规范以后,交易秩序也逐渐成为刑法保护的重点。在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手段深度融合的基础之上,很多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暴露的问题已经超过传统刑法领域范围。犯罪方法与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之下,无论是诈骗、盗窃还是挪用资金等犯罪,都以更加新颖的模式展现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这就要求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增设罪名,适应时代发展,严格打击各种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进一步扩张规制范围,将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逐渐纳入刑法规制体系,体现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督的基本需求 。
第二,加强对刑法规范的应用,避免互联网金融领域行为人的某些创新行为误入违法犯罪范围。在社会整体经济当中,金融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金融市场一直都具有高风险性,金融市场的变动对社会整体经济的影响和冲击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 使得金融手段不断创新的同时,刑事犯罪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面对这类问题,刑法立法以怎样的态度和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一定会影响到规制的有效性和经济的安全性。虽然从理论上说,金融市场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而避免与政府权力产生过多冲突。但实际来看,经济市场是无法完全拒绝政府管理而独立存在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型经济形式,如果利用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予以规制,则难以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对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某些已经足以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倘若仅为了保护新型金融发展而不进行刑法规制,则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在某种程度上来説,互联网为传统的金融犯罪提供了全新的发展领域和进行手段。例如,互联网技术为逃税罪、金融诈骗罪、操纵市场证券罪等。法益保护一直都是刑事立法的目的,当没有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立法者应当谨慎把危害经济秩序作为入罪理由。尽管经济秩序不作为具体受到侵害的法益,互联网金融领域中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仍然受到了一定威胁。因而,很多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都支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加强刑法规制。另外,金融市场中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旦管控失调将给社会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那么,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新型的金融手段就不应当作为刑事立法中的一项决定性因素,更不应该因此而减少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法规制。

(二)刑法立法与司法解释并重


第一,如果现行刑法中存在的罪名不能够完全涵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就应当增设新罪名或者对现有的罪名进行修改来进一步扩大刑法规制的范围。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犯罪呈现出一种高频率的发生趋势,特别是融资类犯罪。对于互联网平台中出现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不应当统一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倘若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意图,客观上也不能完全满足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就不能充分满足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就可以适当创设新罪名, 如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金融交易等罪名 [7]。另外,还有一些筹款治病等网络平台,行为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公众资金, 与诈骗罪并无区别,应当被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
第二,利用好司法解释,有效缓解刑事立法的过多变动, 是进行科学立法、时效立法的具体体现。加强刑事立法是扩张刑法规制范围的主要手段,那么运用好司法解释就是加强刑法规制的必要补充。只有发挥好立法工作与司法解释出台工作的协作作用,让他们相互配合,才能够做好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行为的规制工作。刑事立法往往都追求稳定性,但与此同时也使得立法工作不能很好地满足时代和社会的需要,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司法解释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更具有时效性和灵活性。面对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加强司法解释的应用无疑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将出现的全新犯罪手段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性利益和互联网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法律规制。

结语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时代加强对网络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充分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社会和各行业进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时,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重视。只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调整并扩张刑法的规制范围,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时代与社会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刑法的规制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
来源:法制与社会作者: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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