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分局五里墩派出所

发布时间 :2021-06-30

​​实名举报五里墩派出所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尊敬的公安部、政法委领导

本人实名举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五里墩派出所滥用职权压案积案,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多次纵容恶势力使用暴力、诈骗等手段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致使恶势力严重的扰乱社会公正秩序。

举报人:周春春

身份证号:34010419830130301X

手机号:13655552670

微信昵称:A勇者无敌

现住址: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青阳路中铁青秀城1栋2604

事实

1、2018年11月本人与中铁青秀城业主依法向12358(物价局)举报物业违法收费等问题,却遭物业连环打击报复(扎车胎、堵门锁、上门殴打、辱骂,在园区内张贴我们的房号、头像侮辱我们),我们多次报警,无果(上门殴打我户当时报警多次,派出所两小后时才到达现场),最终通过我们依法向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举报及合肥电视台法治时空栏目求助曝光十日后,虽然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警一队立案展开调查,抓捕13名犯罪嫌疑人。由于派出所滥用职权压案,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致使恶势力余党未能根除,致使案件至今未终结。(且多次报警,公安机关至今无立案或不予立案告知)


2、2020年4月27日,本人报警物业张贴公告,以政府名义公然诈骗,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并未及时制止犯罪活动,未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告,现经合肥市蜀山区物价局主任及五里墩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口头告知,非政府部门要求,属于企业自己行为)

随后2020年4月28日开始,我们业主就遭到一群不法分子(其中有多名中铁的工作人员或员工家属及外来身份不明的枪手、清溪路社居委副站长、物价局执法人员)在小区的多个微信、QQ群及万家社区论坛上捏造谣言、颠倒是非煽动群众,对我们实施网络暴力人肉,侮辱、威胁、恐吓、诽谤,把本人的头像、房号、姓名制作成侮辱图片四处散发(部分言辞有:维权的拿了物业一两百万,维权的带头大哥叫勇者无敌、房号、姓名,维权的不缴停车费,维权的目的是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权的目的就是不缴物业费,勇者无敌《房号》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维权的是房闹等等)。该犯罪活动短时间内在万家社区论坛上被浏览数万,在青秀城业主群累计几千人当中展开,造成青秀城园区三千户数万人恐慌,造成正当维权业主被威胁、污蔑、侮辱打击报复。我们分别于2020年5月5日、5月7日、5月22日等多次报警,并把这些截图送达派出所(计送达近百张截图)均收到短信通知案件受理,但派出所却不立案,也不出具不立案告知。本人多次通过12389、12345、合肥市公安局信访反映投诉,派出所才对其中一人进行象征性行政处罚。

因此,本人迫于无奈,依法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是(2020)皖0104民初8396号),由于派出所滥用职权压案,多次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流程,甚至两次拒绝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导致案件取证困难,致使案件无法推进,迫使本人撤诉,让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没有保障,给犯罪分子创造了法外之地。(公安机关称:无不予立案告知,并两次拒绝法院调查令)​



3、2020年1月26日(疫情初发),本人在青阳路福济堂大药房购买n95口罩,福济堂大药房竟然销售的是冒牌口罩,本人依法向12315举报,并在合肥论坛发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查处,属于冒牌口罩),竟然遭到一群不法分子为了哄抬物价,为了掩饰销售冒牌口罩,在网上公然造谣政府,对本人辱骂、诽谤,甚至言语诋毁疫情的医护人员,本人多次报警、向12389投诉,派出所才立案,但至今无果。(公安机关2020年3月6日立案,至今无果)

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对冒牌口罩下达处罚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对冒牌口罩下达处罚

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对冒牌口罩下达处罚

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对冒牌口罩下达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诉求:

1、依法立案调查、倒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是否存在因受贿、徇私才纵容、保护恶势力?

2、依法立案调查恶势力的根源,严厉打击犯罪,从根源清除恶势力肿瘤,弘扬社会正气。




备注:本条微博为网络实名举报,未经本人允许,禁止截图转载,否则必追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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