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13时人民网报道的安徽男子齐某宝非法捕捞中华鲟一事中的鲟鱼[1],可能存在鉴定错误。
原微博截图
人民网在微博发布的该案视频中称:事发安徽省芜湖市南陵,男子齐某宝非法捕获一条中华鲟,并将其分解放在了冰箱中。从视频中给出的信息来看,这条中华鲟全长(鱼类的全长指从吻端到尾鳍末端的距离,而非体长)为64cm,视频中还放出了鉴定报告,不过在潇湘晨报官方百家号给出的文字报道中,我们能看到更容易浏览的版本。这个报告从专业角度存在颇为硬伤的问题,其鉴定很可能有问题。涉案的鲟鱼可能是养殖逃逸的杂交鲟而非中华鲟。
注意报告声称该中华鲟为成体
报告中仅拍摄了该涉案鲟鱼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部分,不知道是如何做出判断的,但报告中认为该中华鲟是成体,这非常有问题。
首先,中华鲟成体的体型远超64cm,依据《中国动物志硬骨鱼纲 鲟形目 海鲢目 鲱形目 鼠鱚目》[2]的记载:在通常的产卵群体中,雄鱼的年龄组为9-22龄,体长(鱼吻端至最后一枚椎骨的距离,不含尾鳍,比同一条鱼的全长短)1.7-2.4m,雌鱼的年龄组为16-20龄,体长2.4-3.1m,根据中华鲟年龄-体长关系的研究[3]可以看出,养殖中华鲟2龄鱼平均全长一般在1m左右,64cm全长的鲟鱼如果是中华鲟,年龄可能不超过2龄,GB/T 32781-2016 中华鲟 中也指出,2龄中华鲟的体长范围为58.3-104.8cm,成体中华鲟最小体长约为162cm。而该鉴定报告的结论则相当于说一个只有4-5岁的,身高不足1米人类小孩是成体,十分荒谬。
从形态上而言,中华鲟的吻端(身体最前端,鼻子尖)往往较钝,也与视频中鲟鱼不符。而从模糊样品图中可以数出,该事件鲟鱼样品背鳍前骨板在15枚,背鳍后无骨板,这更与中华鲟背鳍前骨板8-14枚,背鳍后骨板1-2枚的特征不符。
笔者在中科院水生所水生生物博物馆拍摄的中华鲟,可以看出其吻端较为钝圆
鉴定报告中使用的分类系统也极为陈旧,鱼纲很早就是学术界不再提及的说法。法律上,权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4]中,中华鲟属于硬骨鱼纲OSTEICHTHYES,如此低级的错误让人更严重怀疑鉴定单位的专业性。
鲟鱼种类较多,形态接近,容易产生误判。
上文引用的是法制网文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中案例1非法捕捞野生中华鲟鉴定案的原文,即使是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这样的权威机构,在鉴定中也要结合分子生物学技术,进行序列比对才能看出结果[5]。
鲟属鱼类的长相接近,市面上更存在许多的杂交种,非专业机构很难鉴别。需要额外指出的是:市面上养殖和售卖的所谓“中华鲟”,也都是其它品种的鲟鱼或者杂交鲟(父母本也都不是中华鲟)。(实际上,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上,中华鲟并没有备注“仅限野外种群”,根本不可能合法拿来卖)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截图
而此案中委托的单位,经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作者单位限定为该案鉴定单位安徽师范大学,以“中华鲟”和中华鲟的拉丁学名“Acipenser sinensis”分别进行检索,均为找到任何相关的研究,安徽师范大学是否有能力对鲟属鱼类进行鉴定,是十分存疑的。
一个错误的鉴定便很可能彻底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真正需要保护的物种,是十分糟糕且影响恶劣的,在此还恳请当地警方和检察部门,请更权威的机构,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等对此案标本进行重新鉴定,确保刑法的严肃性、公平性。
避免有人因为错误鉴定含冤入狱!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参考
1.https://www.weibo.com/2286908003/KtI9Pn5h0?type=comment
2.张世义. 中国动物志 硬骨鱼纲 鲟形目 海鲢目 鲱形目 鼠鱚目. 科学出版社(北京). 2001:34-36
3.赵云芳等. 中华鲟在成都地区池塘养殖试验报告. 动物学杂志. 1997, 32(5): 41-43
4.http://www.gov.cn/xinwen/2021-02/09/5586227/files/e007df5cdb364bcdbcb89d169047d6c5.pdf
5.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1-06/07/content_85244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