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提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彬哥考前碎碎念
二、2021年预测
三、考点终极点拨
一、彬哥有话对你说
各位啊,马上就要上战场了啊!我知道,即使你们是BT学员,此刻内心也一定是有点紧张、甚至是慌张的,但是千万不要怕,这种情绪非常正常,因为每一个为这一场考试付出了诸多努力的人都会紧张。但是我也相信,作为BT学员的你们,紧张程度肯定是比非BT学员轻很多的,因为彬哥每天除了给你们上课,还会给你们进行心态上的调整,而对于CPA这种考试,在考场上心态的重要程度甚至要大于你的专业知识掌握度。
这大半年走来,我循循善诱、坚持陪伴,你们夜以继日、坚持学习。不管是站在一名老师的角度,还是这条道路上的同行者,我都希望你们能顺利地跨过CPA这座山,并勇敢地去翻越你人生中其他的大山。这是你们的目标,也是彬哥的期望。也正是基于这个期望,我才想着在考前再跟你们唠叨唠叨,给你们最后一把助力。
二、彬哥之快问快答
1、如何利用考前半小时?
考前半小时很重要!很多人考前半个小时在闲聊!我会在这个时间看改错本和自己不熟悉的知识,进考场先把这些不熟悉的写下来!遇到了就可以通过短期记忆得分!
2、正式开考应该怎么做?
①先简单看一下试卷,特别是看一眼主观题是哪些题目。
看一眼主观题是哪些题目有什么意义呢?首先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就是主观题很多考点跟客观题是有联系的,这样到时候也可以提升做主观题的速度!
②先做自己会做的题目,不去死抠题目。
你们要有个思维,你完全没见过的题目,读三遍还是没思维,就别去死扛,先往前走,因为这种题目你能得分的概率不太高!一定要优先把自己能得到的分数全部得到。
3、经济法判断对了法条错了给多少分,判断错了法条对了是不是没有分?
判断对了有分数,不超过50%的分数!但是判断错了是肯定没分数!
一、新修订知识点汇总
对于新增和新修改的考点,希望大家格外注意!这里肯定是必考点!
(1)第一章:新增习近平法治思想11条
彬哥提醒:简单了解,选择题中有可能会涉及,只要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全选!
(2)第三章:根据《民法典》及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尤其是“抵押权制度”有重大调整,此处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其他需要回归讲义复习。
①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增“集体土地的建设使用”。
③担保物权,尤其是“抵押权”有重大调整,如:新增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彬哥提醒:选择题和大题都要注意
(3)第四章:根据《民法典》及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行调整,此处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其他需要回归讲义复习。
①合同的效力新增“无权代理、领导超权、超越范围”
②合同的履行,新增“电子合同的履行”、调整“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内容、新增“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③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
④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6个月。
⑤借款合同:利率红线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⑥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彬哥提醒:选择题和大题都要注意
(4)第七章:根据证券法,对多处进行了调整,此处列举一些比较重要的,其他需要回归讲义复习。
①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延长时间从1个月改为3个月
②新增投资者保护制度
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有所变动,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锁定期为18m/6m。
④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完成后锁定期,原12个月改为18个月
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新增借壳上市情形下的锁定期,36m/24m。
彬哥提醒:证券法这块是选择题和大题的必考点,一定要掌握!
(5)第九章: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买卖)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有所调整,结合票据贴现进行掌握。 在我国,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转让背书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这种情况下,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论不适用。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
彬哥提醒:必考!!!
(6)最后三章:不能放弃,考前看看,能抢多少分是多少分。
二、一些细节注意事项
(一)法律基本原理:
1、法律渊源这里要注意: 国际条约和协定也是法律渊源,案例、判决书不属于法律渊源!
2、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注意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问“法人”注意排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权:90日/1年/5年
2、代理制度: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善意+客观上有理由相信)
3、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适用例外:存款、债券、出资、一些损害持续中的情形
(2)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暂时停止。债权人最后6个月“出事”,原因消除后,始终剩下6个月;
(4)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意:义务人拒绝履行不能中断。
(三)物权法
1、①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在先,权利人不同意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②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转让、抵押。
2、按份共有物的管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和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除斥期间)内行使。(15日、6个月)
3、善意取得(主观题常考!!!):无权处分+善意+合理的价格+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注意,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4、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无偿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50年。
6、抵押权的设定(书面抵押合同)
(1)不动产:登记设立抵押权。不登记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吗?不影响!合同有效。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虽然是不动产,但是登记对抗。(2021新修)
(2)同一抵押物上设有两项皆有效的抵押权,所涉及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注意,不是按照时间先后)
(3)抵押物转让: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影响抵押权,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新修)
(4)抵押权其他考点:房地一体(土地上新增建筑物除外)、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物上代位性、抵押不破租赁(租赁在前)
7、质权的设定(书面质权合同):动产交付生效;权利交付或登记生效。(票券单交付,其他登记)
(四)合同法律制度
1、要约和承诺:迟到承诺是有效承诺和迟延承诺是新要约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在卖方所在地。
3、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给后履行一方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给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先中止再解除)
4、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2021新修)
5、保证责任:
①当事人或合同变更的保证责任:原则是不能对保证人造成不利影响
②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关键看物保是谁提供的,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的,则应先就物保清偿;如果是第三人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清偿顺序
6、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021新修)
7、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部分未履行,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两金只能择一金。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2021新修)
8、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务转让(同意前提)
需要注意:(2021新修)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9、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0、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1、标的物检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先看质量保证期,再看2年。
12、借款合同利率红线: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1新修)
13、承租人的优先权,仅限于房屋租赁。视为放弃: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拍卖5日。
14、注意区分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五)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关于入伙和退伙的知识一定要精准区分
(1)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约定了合伙期限)和通知退伙(未约定合伙期限,提前30日通知)。
(2)强制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客观事由)和除名(主观过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彬哥提醒: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人不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一般都能判断,这里讲几个容易混淆的。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②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③为本企业提供担保;④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3、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时,并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只要通知就可以。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时,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只能退伙结算。
4、①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法定事项(绝对不行,约定也不可以)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是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
(六)公司法律制度
1、设立阶段的合同之债
①以自己名义:有权选择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②以公司名义:设立成功,公司自动承担;设立失败,发起人连带责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及责任,自己回忆一下。
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①5年盈利+5年不分利润+符合分的条件;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180日+1%的股东。
彬哥提醒: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份额的限制
5、不得担任董监高:“无限533的债”
6、股东(大)会决议之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7、所有的监事会都需要有职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1/3。
8、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1%或前10的人及其直亲;5%或前5的单位任职的人及直亲;最近1年前三项情形;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的人。
9、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0、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监事会任期就是3年!独立董事每届不满3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11、股份转让限制:1年/6个月/≤25%(≤1000股不限制)
12、法定公积金:10%/50%/25%
(七)证券法律制度
1、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6+3);年报(4个月);半年报(2个月);季报(1个月);董事+高管,确认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
2、重大事件的界定,提醒几个重要的:
股票发行公司:
①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
①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②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③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期限届满,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
4、上市公司配股时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5、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优先股发行条件,注意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6、优先股有利润分配优先权(固定股息率;应当累积;不再同普通股股东参加分配);剩余财产优先权。
7、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8、合格投资者: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
9、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注意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10、一致行动人这里: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注意的是对投资者的股东有30%的限制,但是对投资者的董监高无此限制)
11、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要约收购豁免注意: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12、虚假陈述这里的几个问题(主观题考点!):
(1)虚假陈述的类型: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要会区分
(2)因果关系问题: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
(3)承担责任问题:上市公司或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他人承担过错责任!
1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主观题考点!):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交易行为(买卖/建议/泄露)
14、短线交易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人:董监高、5%股东,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时间:6个月内)
(八)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破产原因每年必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符合以下任一: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醒】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为依据。
2、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问题:
(1)管理人有选择权;
(2)2个月内未通知/催告“30日”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3)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任意解除。
3、管理人资格
(1)无担任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年)。
4、债权人会议问题: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5、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6、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看所有权):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7、以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比如担保物价值超过清偿的数额)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9、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破产受理前1年内提前清偿的,受理前到期的不得撤销;受理前6个月内提前清偿的,即使破产前已经到期,那么对不起,也可以撤销!
1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可以行使抵销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不能抵销。
12、破产财产分配顺序: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清偿破产费用;③清偿共益费用;④工资薪金;⑤社会保险费和欠缴税款;⑥普通破产债权。
(九)票据法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等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因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因此即使受让人善意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注意票据贴现(见上文)。
4、票据的伪造:伪造人及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5、票据抗辩的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6、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7、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9、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10、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只能转账,不能只取现金。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只能转让一次。
最后三章的背多分,临考前再看几眼,能抢多少分是多少分!!!
(十)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概念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4)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央文化企业、中国铁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5)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1)任免范围
(2)兼职限制
3.改制
(1)重要的改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改制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机关是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金融类企业找同级财政部门。
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
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1)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2)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3)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十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1.适用范围
2.实施机制
(1)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2)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整合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一元化。
(3)反垄断调查措施不包括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4)反垄断民事诉讼不以执法机构查处为前提条件。
(5)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形式。
(6)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3.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1)横向垄断(经营同类商品的)VS纵向垄断(上下游)
(2)垄断协议的豁免:技术卡特尔、标准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社会公共利益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出口卡特尔
(3)出口卡特尔不需要证明,其他都需要证明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21新修改)
5.经营者集中
(1)申报标准及审查程序
(2)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① 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② 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③ 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3)限制性条件的确定(2021新修)
(4)限制性条件的履行监督、解除与变更(2021新修)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重新审查,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应考虑下列因素:①集中交易方式否发生重大变化;②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③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或者不可能。
6.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十二)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1.涉外投资
(1)《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更加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全面落实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及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
(2)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2021新修)
(3)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国家安全审查(2021新修)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资安审日常工作。
(4)关于过渡问题的处理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2025年1月1日前),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5)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制度
2.对外贸易
(1)适用范围:仅适用中国内地
(2)货物技术进出口
(3)对外贸易救济
3.外汇管理
(十三)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会遇到很多的事情需要表决,但是我们做题的时候常常混淆,这里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证券法中涉及的公司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