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武汉石桥花园消防通道被封闭 建议起诉侵权责任人和行政部门!

发布时间 :2021-09-20

​​       我叫江杏娇,家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石桥花园。

       小区2015年4月竣工,2016年初交付入住,从2018年初开始,10栋一楼商户开始将消防通道非法占用改建,两万平方米商业体内严重违法违建和消防隐患,封闭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公共区域面积改建成商业门面出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018年底,小区居民注意到这一点,跟物业投诉,物业表示无权管理,多次向塔子湖街道、城管、消防、规划和建设部门反应,然而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2021年5月17日塔子湖街道套用《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推卸责任。 2021年5月30日我们小区居民向江岸区信访局申请复查,2021年6月16日江岸区信访局回复,认为塔子湖街道调查情况不清,存在答复不当问题,责令塔子湖街道和区城管两个月内重新办理。


       2021年7月26日江岸区城管的回复直接是复制粘贴塔子湖街道的回复内容,内容完全一样让人吃惊,行政部门敷衍群众到了这个地步。

街道和城管的答复内容一模一样街道和城管的答复内容一模一样


       两个多月过去了,至今街道依然没有给我们解决问题,其他部门也不作为,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来稿人:江杏娇

分析建议: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石桥花园商户占用封闭商业体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公共楼梯,改变了原规划商业体使用性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果商户施工装修都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条例。按照消防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依据《民法典》物权篇,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建议该小区居民联合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起诉侵权责任商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代表起诉。针对业主提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不予解决,可以起诉城管、街道,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以上两个起诉都可以分别列另一方为第三人,无法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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