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法院:让捕鸟人成为生态养护工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1

​​10月28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上海崇明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五年来,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3163件,审结3139件。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上海崇明法院也积极创新探索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劳务代偿”让狩猎鸟类者投入生态养护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或者其指定、委托的部门担任,修复方式也一般以金钱赔偿为主。但在2021年,上海崇明法院在一起非法狩猎案中,首次以“劳务代偿”作为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施某伙同陆某、李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至上海市崇明区新村界河水闸、长征农场老滧河附近的藕塘、新海农场养殖场等地持枪猎捕野生鸟类51只,后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认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十五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施某与他人非法狩猎造成的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400元,其中受损鸟类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9,100元,恢复费用为人民币57,300元。


2021年7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磋商主体与施某就生态损害赔偿经磋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施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其中货币赔偿共计人民币34,000元,生态养护工作、公益宣传活动劳务代偿共计6个月;施某承诺积极履行协议约定,今后遵纪守法,积极保护生态环境,不再参与和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施某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3,125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施某共同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内容公告三十日,且在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意见。公告期满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并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施某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民事裁定作出后,施某主动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审结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案件回访,到当地人民政府了解施某的日常劳务履行情况,并赴现场监督查看,对劳务代偿工作进行实时监督,真正落实生态修复的目的。


积极探索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据悉,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上海崇明法院积极探索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除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其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专项用于增殖放流活动,促进水域生态及时修复。


如垃圾非法填埋案件中,要求违规处理垃圾的单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原址填埋的垃圾自行清理回收,并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


又如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中,对于缺乏金钱赔偿能力的被告人,通过“以劳代偿”方式要求其进行生态环境公益劳动,包括巡护拆鸟网、河道养护、林业养护等,实现教育与惩治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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