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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检察院,前后开展多次协调工作,耗费人力、物力帮我解决问题,我保证服判息诉,以后不再信访申诉了。”申诉人李明(化名)积蓄内心多年的阴霾终于扫尽,并连声道谢。一场历经6年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划上圆满句号。
检察机关为何用4个月的时间为两家人调解,这还得从6年前的那次土地纠纷说起。
➤0.3212亩农耕地引发的纠纷
李明、马亮(化名)系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某村村民。1992年左右,该村在分承包地时,李明分得三等承包地0.3212亩,马亮分得0.3139亩,地块相邻。李明夫妻因外出打工,将该地块交马亮耕种。后因城市道路建设,政府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该地块的商业价值逐渐显现。马亮于2013年将该土地平整后出租,年租金4220元。2015年土地确权时,李明与马亮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但因两家矛盾颇深,导致纠纷迟迟不能解决。
2016年9月,李明遂将马亮起诉至县法院,请求返还土地及其不当得利,县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三等地0.3212亩及土地租金11000元。马亮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属于土地使用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裁定撤销县法院民事判决。
2017年7月,镇政府作出《关于某某村民李明、马亮土地使用权纠纷调查及处理决定》。马亮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决定应当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先行提起行政复议,裁定驳回马亮的起诉。2018年3月,镇政府作出撤销《关于某某村民李明、马亮土地使用权纠纷调查及处理决定》的决定,并于同年4月对涉案土地作出重新调查及处理决定。马亮不服该重新调查及处理决定,向献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关于某某村民李明、马亮土地使用权纠纷重新调查及处理决定》。同年8月,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镇政府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某村民李明、马亮土地使用权纠纷重新调查及处理决定》。李明不服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行政判决,判决认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至此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严格“按规定”走了一圈又一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都依法作出处理,但就是“车轱辘打空转”,问题得不到解决,陷在法律程序里出不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权,历经5年多诉讼得不到保护,李明走投无路,长期上访,几乎每天必到镇领导办公室“打卡”,也是信访局、县政府的常客,并多次进京上访。
➤检察建议直击根源问题
2021年5月,当事人李明到献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官认为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这样案件又将“绕”回原点,陷入程序空转,仿佛钻进了一个牛角尖,并且李明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行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给县党委政府带来极大困扰,县领导多次批示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无再审的必要,否则只会加剧程序空转,徒然增加当事人诉累,于解决双方争议无丝毫益处,大道至简,解决问题是矛盾纠纷化解的根本。献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案件,尝试化解本案行政争议。一场“行政争议”调解正式启动。
为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维护法律权威,针对此案暴露出来的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在化解争议的同时,献县检察院向县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就在本案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加强和改善行政复议工作;向县法院制发提高行政诉讼审判质量的检察建议,建议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避免行政诉讼中的程序空转;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践行枫桥经验,不断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加强溯源治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重心,积极稳妥高效开展相关工作。
➤多部门联动形成化解合力
办案检察官经询问申请人、镇、村有关干部、村民、当事人和审阅卷宗,搜集到大量证明材料,细枝末节渐渐清晰。
查明案件事实后,献县检察院决定先予调解化解,民行检察部门共同研判、讨论并制定专项化解方案,本案争议化解的可行性条件逐渐成熟。办案检察官通过了解案情和审阅卷宗后认为,该案已经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都功亏一篑,没有化解成功。检察机关的化解工作不能另起炉灶,必须建立在前期调解工作的基础之上。镇政府、村委会熟悉村情民情,日常工作中与村民联系广泛,乡村干部更擅长做民间的调解工作,化解工作中要更多的借助乡村干部的力量,检察机关不能唱独角戏。因此,在与村委会、镇政府、司法局、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多次沟通交流之后,两次在镇政府会议室召集双方当事人李明、马亮,及参与调解过此案的相关部门人员,召开调解会。在参会人员的摆事实讲道理、劝说、甚至批评教育下,马亮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同意返还地块,并返还李明不当得利8000元,李明要求马亮返还所有不当得利,调解工作又陷入了僵局。
➤探悉当事人心理找准化解的难点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李明、马亮系亲属关系,李明分得的三等地长期给马亮无偿耕种,后城市发展该地块具有了商业价值,马亮平整地块将其出租,有一定的投资。马亮现今七十余岁,已无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的生活收入,该地块的租金几乎是其现在的唯一收入来源,造成其宁愿遭受舆论、社会的谴责,也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心态。同时,马亮在五年多的诉讼中,聘用一非职业律师的所谓“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花费了大量金钱。马亮同意返还李明不当得利8000元,基本上就是他的心理极限了,而李明长期上访,其付出的时间、精力,及其遭受到的心理痛苦怎么衡量,即使其因上访花费的金钱也是个不菲的数字,要求马亮返还其不当得利已是其最低的底线,不可能再让步。历时5年多的诉讼,双方不断的投入金钱和精力,就像不断下注的赌徒,使得双方妥协让步的空间越来越小。如何化解此案最后的难点,这一难题又摆到了办案检察官面前。
➤司法救助6年恩怨化云烟
办案检察官认为,如果案件不能成功化解,即使法律判决马亮返还不当得利,他也无履行能力,同时李明因长期官司,使本不富裕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李明的合法合理诉求历经5年多诉讼,未能得到法律保护,诉讼的道路几乎走到了尽头,很可能导致其继续上访,只有成功化解此案才能从根本上结束李、马两家纠葛了6年多的矛盾。
在化解工作难以进展的时候,献县检察院给各部门下发了《河北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要求各条线积极为控申部门提供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经详细研究工作细则规定,并请示院领导,根据该《工作细则(试行)》第二章第七条第七项,“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济后息诉罢访的,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于是办案检察官决定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来化解这件行政争议案。
经控申部门向县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最终获批1万元救助金。1万元救助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使案件峰回路转,终使争议成功化解,双方签写了调解协议,李明签写了息诉罢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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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不分大小,在百姓眼里都是‘大事’,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减少百姓诉累,百姓心里的‘疙瘩’解开了,才是真正的案结事了政和。
至此,长达6年多的土地纠纷圆满化解。李明为感谢办案检察官将一面写有“化解争议显真情 司法救助暖人心 ”的锦旗送到了献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