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石狮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农业农村局、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在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以司法办案促进海洋生态修复。
2021年6月初,胡某某明知福建海域当时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使用“地笼”在深沪湾附近海域非法捕捞螃蟹、鳗鱼等水产品时,被渔政执法部门当场查获,后由海警部门立案侦查。经认定,胡某某用于捕捞的“地笼”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但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海洋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同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福建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专家库专家评估,胡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海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失为13387.2元。
2021年9月,石狮市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胡某某增殖放流价值13387.2元的鱼虾苗,用于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石狮市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求。胡某某当庭表示愿意履行判决,并委托家属及时购买用于增殖放流的鱼苗。
11月4日这一天,在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督和参与下,3万多尾鱼苗被放于大海。活动现场,附近渔民响应号召、积极参与,并纷纷表示深受教育,进一步认识到保护海洋人人有责,深刻地理解了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的严重危害。
这是民法典生效后,石狮首例针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标志着“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同步追究、“渔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办案模式迈出坚实步伐,以积极有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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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荆国良
编辑 | 鲁 圣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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