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称,张学军夫妇因住房动迁问题上未解决为由,于2011年至2020年间,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重复登记,在信访登记事项已经受理并办理期间,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反复登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期间,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检方指控,张学军夫妇到国家信访局缠访滋事,向政府施压,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据此,大石桥检方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学军夫妇追究刑事责任。
张学军夫妇的四位辩护人经过分析案卷和会见后,均认为张学军夫妇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为张学军夫妇做无罪辩护。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大石桥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
律师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是大石桥市公检法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张学军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针对管辖权问题,辩方认为张学军夫妇常年在北京市顺义区居住,且国家信访局亦在北京市西城区,在大石桥市没有居住场所,亦未在大石桥市租房居住,而是长期在北京和女儿租房居住,大石桥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退回大石桥市检察院,由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针对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方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次数多了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张学军夫妇去国家信访局时,系按要求登记,既没有起哄闹事行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在上访时曾做出过激行为,客观上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张学军夫妇上访目的也不是无事生非,主观意愿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目前,案件仍在一审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