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上加盖与《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证》名称不一致的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没有依法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章),买卖双方,涉及的徐光文、李士伟二当事人的签字和指纹,均不是本人亲笔所签和按压、天津高院以 “本案诉讼目的实质是通过本案诉讼否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效力”是滑天下之大稽,无法无天的无稽之谈?
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清算组长)赵会芬、住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 电话、13512090744;
委托代理人、徐玉强(原公司法人);电话、18689733585、住海南省三亚市乐东县保国农场二十三队徐玉强私人农场槟榔园;
被申请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人、陆昊(部长);
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内大街64号、 电话、010 66557823;
被申请人②、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人代表、陈 勇、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60203676;
申请监督事项;
一、不服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做出的(2021)津行申336号行政裁定和(2020)津03行终341号行政枉法裁定,罔顾生效的(2020)津0103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审核批准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专用发票,没有合法有效委托合同”充分证明维持(2019)津0116行初431号行政裁定错误维持“自然复议(2019)1081号(决)复议决定,罔顾被申请人市规自局,明明将《凯乐电器厂土地证》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一二审行政枉法裁定反故意错误确认,颁发给申请人(原告)!
二、请求依法监督,错误的(2020)津03行终341号行政枉法裁定维持错误的一审行政裁定,故意违背事实确认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错误维持,被申请人市规自局,捏造“向申请人凯乐公司颁发《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事实后,依法抗诉本案;
事实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原告),并不合法拥有“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所有权”!二审法院裁定;2页1行“一审经审理查明,1993年…..合并成立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但原凯乐电器厂名下的房产并未过户至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行政裁定确认原告拥有《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并不符合不动产权以登记为准的法律规定。
二、 监督2004年12月18日,经被申请人市规自局,评估估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价值(87万元),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公安消防局批准投资注册到《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的事实存在!
三、 监督错误的一二审行政裁定,罔顾被申请人市规自局错误的将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证》颁发给李孝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反故意捏造事实、栽赃嫁祸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领取《凯乐电器厂土地证》并没有事实依据如下;
① 、错误的二审枉法行政裁定2页7行“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1日,当时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徐玉强与案外人李孝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出售给李孝明”。2005年9月22日原告与案外人之子李孝明李士伟签订了(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没有事实依据”;
②、2004年12月原告,凯乐实业公司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六)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原法人代表徐玉强法人资格终止(徐玉强自2004年底后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下,一审本院错误认为,当时的原告的法人代表徐玉强与案外人李孝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出售给李孝明(另一法律关系)”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③、监督错误的一二审行政裁定,本院认为,原告凯乐公司与案外人之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土地转让合同》并无事实依据;
④、监督原告的代理人徐玉强,在10016-1536号《房屋买卖协议书》及土地规划局与凯乐电器厂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凯乐电器厂与李士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移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等证据上,并没有徐玉强签字加盖原告印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2条》成立的规定,相悖;
四、监督二审裁定2页7--11行“经审理查明…并于同日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了《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等相关材料。2005年9月26日,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李士伟颁发了房权证汉沽字第080030241号房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今没有合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与事实,相悖如下;
①、伪造的《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上加盖与《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证》名称不一致的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没有依法注册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章),买卖双方,涉及的徐光文、李士伟二当事人的签字和指纹,均不是本人亲笔所签和按压、天津高院以 “本案诉讼目的实质是通过本案诉讼否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效力”是无法无天的无稽之谈?
② 、监督伪造的《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上,并没有原告法人赵会芬,或原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徐玉强签字及加盖原告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印鉴,因此该《申请书》系非法证据。
③、监督被申请人错误依据,李士伟之父单方《伪造的申请书》和《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捏造一次性付清,购买凯乐电器厂房屋价款柒拾伍万叁仟元的,事实,行政核准转移登记到李士伟名下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因遭枉法裁判剥夺撤销诉权,至今未被依法纠正)。
五、监督一审行政裁定5页5行“经审理查明…经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捏造,原告2005年10月24日向天津市汉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交《天津市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事实,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提交了汉国用(93)字第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凯乐电器厂勘测定界图、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营业执照、契税完税证、《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等材料。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
①、监督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天津市汉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交过《伪造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②、监督原告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被申请人市规自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凯乐电器厂勘测定界图。
③、监督原告凯乐实业公司未没有提交过《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营业执照、契税完税证、《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等材料。
六、监督一审行政裁定5页11行“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5日,原告,与原天津市汉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土地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一二审行政枉法裁定捏造事实,造谣中伤、栽赃诬陷申请人(原告)的事实如下;
①、伪造的《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签字及加盖印章确认?违反《合同法32条合同成立的规定》。
②、伪造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2条约定;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生效、原告公司法人没有签字加盖公司印章!“该合同尚未生效”;
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系案外人李孝明冒充凯乐电器厂原法人徐光文签字,与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签订的。
④、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反之,原告,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没有签字盖章,合同并不成立。
七、监督二审行政裁定2页14行,本院认为……2005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向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颁发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事实上《变更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的证据,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市规自局,错误的将第10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了案外人……李孝明”;
①、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二)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依据新证据生效的人民法院(2020)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监管机构“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 行政违法备案正德估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土地估价评估报告书》为行政审批《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事实依据错误;
②、监督被申请人市规自局错误的,将第10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李孝明”二审枉法裁定4页19行;本院认为“颁发给原告,系大白天睁眼说瞎话的捏造事实,如下;
1、一二审裁定认定“原告与原汉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土地签订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没有事实依据;
2、一二审裁定认定原告,向市规自局,提交《伪造的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等相关材料。并没有事实依据;
3、错误的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原告,向(被告)被申请人提交《伪造的10016-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没有事实依据;
4、错误的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原告,向被申请人,提交《伪造的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没有事实依据;
5、错误的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原告,向被申请人提交《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没有事实依据;
6、错误的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原告,向被申请人,提交《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没有事实依据;
7、错误的认定原告,向被申请人,提交《凯乐电器厂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没有事实依据;
8、错误的一二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没有事实依据;
9、认定原告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转让专用发票》没有事实依据;
10、在原告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后,认定原告凯乐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徐玉强系原告公司法人代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错误的一二审裁定查明“2005年9月21日徐玉强与李孝明签订的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当事人均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并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规定,相悖。
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错误的一二审裁定以言代法,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权以登记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六项的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的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997)城市房屋产权及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以上五部法规均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原告,没有将《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到原告公司名下的证据确实充分;错误的一二审行政枉法裁定确认原告,履行《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的义务,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④、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一二审行政裁定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如下;
1、(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纠纷案确认《伪造房产买卖协议》和《土地转让合同》中在《出让合同》效力未被依法确认下,以言代法枉法裁判《土地转让合同和房产买卖协议》,不违背徐玉强与李孝明对诉争房屋买卖真实意思表示(程序错误)影响公正审判;
2、(2018)津0116民初47124号民事判决,罔顾被申请人错误的《颁发凯乐电器厂土地证的行政违法行为》未被依法确认下,以错误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强加给申请人“履行伪造房产买卖协议房地产权过户义务过程中行为”剥夺申请人,依法确认凯乐电器厂与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效力诉讼权利(致政府核准的行政合同成了法外合同)程序颠倒,影响公正审判。
⑤、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效力的枉法判决,案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信羿刘倩陈辉邓培勇等检察官)所做津检三分院(2019)128300002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履行依法监督职责,罔顾事实的采信伪造证据!包庇“哈新邵术麒赵清泉等法官故意违背事实,所做出的(2019)津02民终第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枉法裁判“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与政府工作人员恶意串通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确认效力足以推翻(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枉法判决,故意隐瞒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捏造事实做出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的(本案主审法官许强,曾向徐玉强借用三万元后,许强法官对本案开始非常重视,案件初期给徐玉强打电话告知,已调取到市规自局与案外人李孝明《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在李玉安,张勇等领导干预后改判)!后来许某法官判徐玉强败诉后,许某法官将三万元人民币偿还给房屋中介借贷公司了。【借款三万元一年的3000元利息是徐玉强替许法官偿还】!
许某法官一审判决败诉,万般无奈徐玉强找到曾经多次承诺要帮徐玉强打官司的马某某,他的确很有本事,他可以将车直接开进天津二中院朝南的正门,带徐玉强走上高高台阶走进大厅介绍与民四庭两男一女法官见面后,点了四个果盘和几杯饮料(是法官结的账)谈好条件十万元保徐玉强胜诉,商量好后说去和张某庭长汇报,大约十几分钟回来告知徐玉强说,因你这个案件前面还有一个案件(并说明那个案件已经收钱了)所以这个案件我们不能接了!【指包颖法官驴唇不对马嘴的(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结果徐玉强败诉了。
3、因李孝明提出和解时敲诈徐玉强叁拾贰万元转移登记房地产权证费用后,李孝明当着很多人亲口对徐玉强说32万元,都不够给法官的。向政法整顿教育第一阶段举报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郭副检察长和六名检察官,两次与申请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徐玉强了解案件后无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第十届常务委员、原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2021年10月10日再次向中央政法教育整顿第二阶段)第108次举报!
4、错误的(2020)津03行终341号行政枉法裁定维持一审(2020)津0116行初431号行政裁定,依据程序颠倒,违法做出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和程序颠倒,违法做出的(2018)津0116民初47124号民事枉法判决,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八、错误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已被政法教育整顿督导组调查《详见录音(光盘)、及汉字翻译20页证据》,
九、生效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充分证明,隐瞒《伪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缴纳出让金专用发票》的证据,程序违法,捏造原告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士伟签订《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事实,所做出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
十、因被申请人未尽监管“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机构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2号令第54条行政法》规,行政核准备案正德估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土地估价评估报告书》为《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的依据”,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20)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职责撤回两份估价报告书申请》遭其拒绝履行生效的正义民事判决是法治社会的悲哀!丧尽司法公信力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在法治中国已生根开花,并结出许多(枉法民事判决)恶果?
十一、依法监督,被申请人市规自局,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察委《举报被申请人周洪军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案外人李士伟,偷税漏税高达200%!触犯《刑法101条法律规定,罪行成立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依法监督、(2020)津03行终341号之一行政裁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将(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证》)颁发给原告,并没有事实和证据,二审裁定隐瞒生效的(2020)津0103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监管机构之间“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事实,错误以“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有诉的正当利益,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方式,对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进而改变认定案涉合同效力的生效民事裁判结果。因此,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不具有可保护的诉讼利益,被诉行为对上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该起诉应予驳回”无公平正义。
十三、依法监督、二审裁定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枉法保护被申请人被诉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并没有被人民法院确认下,何来予以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错误的终审裁定以言代法,枉法剥夺(上诉人及原告)依法撤销行政违法行为的权利,不正义、不公平的对(2020)津0103民初6580号生效判决只字未提、该生效判决充分证明(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96号民事枉法判决,错误的维持(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未依法确认下,枉法裁判李士伟之父李孝明冒充买卖双方签字和指纹,用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名称不一致公章“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系百分之百错误的;
同时证明(2019)津02民终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维持错误的(2018)津0116民初47124号民事枉法判决、让被申请人审核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外合同系中国法治社会耻辱,成了法制中国政府行政机关,不遵纪守法的反面教材!
十四、综上、错误的一二审行政枉法裁定,罔顾被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依据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2019)津02民终2626号民事枉法判决,并未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情况下,以捏造事实,错误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栽赃诬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罔顾被申请人错误颁发给案外人《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事实!请检察机关本着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支持申请人提出监督行政判决请求批准依法抗诉捏造事实的(2020)津03行终341号行政枉法裁定,还法治社会公平和正义!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