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了《泰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自2017年印发实施《预案》以来,我市辐射事故的联动联控、快速响应、科学处置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期间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也没有因处置不当而造成辐射环境事故升级。但因辐射事故应急要求变化及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必须对《预案》进行修订,以确保《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为此,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预案》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后的《预案》明确了泰安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的设置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并对辐射事故分级、监控预警、应急响应、应急能力维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预案》的修订完善了我市应急工作机制,从制度上对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供了保障,提高了我市突发辐射事故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有助于科学有效应对并最大限度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