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秋莲的起诉&城阳法院判决:谈谈城阳法院的9大程序违法(九)

发布时间 :2022-07-13

​​(一)江秋莲的起诉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城阳法院的判决书

本案江歌虽是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其生命健康权仍受我国法律保护。刘暖曦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起诉、答辩以及庭审中均援引我国法律,亦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本案应以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三)城阳法院的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2条第(四)的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为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也就是说,要根据《法律适用法》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本案是生命权侵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江歌经常居所地是在日本东京受到人身伤害死亡;被告刘暖曦与江歌合租居住,经常居所地也是在日本东京。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很显然,无论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还是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均以日本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然而,城阳法院打着“本案江歌虽是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损害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其生命健康权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幌子,公然违反《法律适用法》!以刘暖曦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特别是还曲改《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明文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以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起诉、答辩以及庭审中均援引我国法律,亦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本案应以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很显然法律规定明示选择准据法,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变成了默认,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亦可。纯属故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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