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肇事车辆没买交强险 损失该由谁承担? 小张开着小杨的汽车 与骑电动车的小崔相撞 小崔不仅车辆损坏 人也受了伤 交警认定小张全责 小崔无责任 出事故时小杨的汽车 没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 完全是“裸车”上路 小崔受伤住院 光医药费就花了3万多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于是 把车主和司机 都告到了法院 辉县市法院审理认为 小杨作为车主 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 应当和司机小张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车主 驾驶人全得担责 都要赔偿小崔的损失
车主投保交强险是一项法定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购买交强险之后才能上路行驶。如果未投保交强险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要受到行政等处罚。没有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和车辆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使用人和车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购买车辆保险,不要贪图便宜省小钱吃大亏。
信息来源:辉县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