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程度不同,导致在庭审中的举证能力不平衡,甚至部分当事人因不正当目的强行控制证据,拒不提交相应的证据原件,在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案件审理 现实生活中,因某些特定原因,书证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由于存在利益冲突,对方当事人拒不交出相应的证据原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证据。当然,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申请人也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时,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对方当事人实际控制证据而不予支持该申请。 本案中,原告潍坊某公司提交了被告某村委会在关联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被告虽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法院查明该证据原件确实由被告控制,故法院责令被告限期提供证据原件。由于被告某村委会拒不提供,故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纳,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