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QQ 音乐的绿钻订阅服务涨价?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 :2023-06-14

​​2023年6月10日,笔者结合【从无字处看挣扎 | 从《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看重点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的相关讨论,在知乎上回答了【如何看待 QQ 音乐的绿钻订阅服务涨价?】的问题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97005654/answer/3067431744)。

 

​对于QQ音乐服务涨价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如果有QQ音乐用户认为这样的涨价不合理,甚至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

 

以下是笔者的原答,并在原答后稍做补充,供大家参考。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7月,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腾讯音乐仍旧可以附期限地保留部分独家音乐版权: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

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众号:市说新语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也让其可以有能力锁定喜爱这些音乐作品和艺人的用户。这样的锁定效应,叠加腾讯微信、QQ在熟人社交方面的网络效应,可以使其获得较强的定价权,从而保障相关涨价不会得不偿失。

与腾讯有关的并购案适用《反垄断法》的讨论,可另参考2023年6月6日更新的《拆分腾讯是不是已经迫在眉睫?》(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3143539/answer/1221394433)。

以下是我在【从无字处看挣扎 | 从《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看重点行业反垄断执法】中有关腾讯音乐提高服务收费方面的讨论,供大家参考。

《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第13页提到:

持续关注重点案件进展,加强腾讯收购中国音乐案监督执行,依法严格敦促腾讯全面履行解除独家音乐版权等义务,促使互联网音乐市场竞争活力重现。

公众号:市说新语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

笔者始终认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严重问题,相关讨论如:

 

从后续公开的一些数据来看,批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并默许其在一定期限内保留部分独家音乐版权,只会进一步巩固腾讯音乐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讨论如:

 

2023年6月6日《深圳商报》报道《QQ音乐大涨价!网友:歌都听不起了!》等媒体报道对QQ音乐提高会员费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笔者认为定价是平台企业的自由。但是,这样的涨价恰恰证明了腾讯音乐在相关市场的定价能力,也可以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证明其事实上已经在相关市场具有了市场支配力量。而这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很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其没有通过拆分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反而通过默许腾讯音乐附加期限地保留独家音乐版权,进一步巩固了市场支配地位,尤其是在腾讯微信始终具有强大的导流功能时。

 


【补充部分

相信,细心的读者已经注意到,《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第13页在谈及腾讯收购中国音乐案时,仅“义正言辞”、“大义凛然”地提到“依法严格敦促腾讯全面履行解除独家音乐版权”:

持续关注重点案件进展,加强腾讯收购中国音乐案监督执行,依法严格敦促腾讯全面履行解除独家音乐版权等义务,促使互联网音乐市场竞争活力重现。

公众号:市说新语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

 

​然后,“等义务”省略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默许腾讯附加期限地保留部分独家音乐版权的如下事实: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

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众号:市说新语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试问,为什么《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第13页要在“等义务”上做刻意省略呢?

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的编写者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默许腾讯附加期限地保留部分独家音乐版权的合法性、合理性,持怀疑态度,或者至少缺乏自信,怕引起争议,所以通过模糊化处理。不排除这样做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掩人耳目”,逃避社会监督,甚至外国同行的监督的效果。(《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还会有英文版对外发布,虽然外国同行完全有能力,也有机会看懂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与之相关的外语报道也并不少见,且流传已久。

不仅如此,在《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第98页还提到:

我国网络视频平台的高风险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涉嫌达成垄断协议 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方面。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来看,若视频平台与上游版权方达成独家版权协议,则可能对网络版权分销市场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来看,一些视频平台可能存在对内容方实施“二选一”限制以及附加版权条件交易的风险,这会抑制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得内容的渠道,削弱其竞争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公平竞争。

公众号:市说新语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

 

​那么,既然视频平台如果存在这类独家版权协议可能导致“网络版权分销市场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而且确实已经存在了,参见《爱奇艺因限制投屏被用户起诉之后,是否还会面临反垄断执法调查?》),那么在音乐平台市场为什么附期限的、或与独立音乐人签订的独家音乐版权协议,就不会导致同样的问题呢?(类似的,在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也同样涉及期刊文献的独家版权授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排他合作问题,同样可能导致限制竞争。)

在上述情况下,无论腾讯音乐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维持独家音乐版权协议都很可能导致排除、限制竞争,尤其是在新歌发布领域(音乐版权增量市场),对于独立音乐人的作品也不例外。
 

综上,鉴于《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第98页已经明确了独家版权协议可能会导致在线视频平台排除、限制竞争风险,而且在第13页通过强调依法严格敦促腾讯全面履行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展现了对在线音乐平台同类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认知,所以曾经受到这类行为直接损害,或者间接损害的民事主体,例如腾讯音乐的竞争对手或者它们的用户,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腾讯音乐相关行为涉嫌存在违法性,主张一方面追究其在2021年7月终止此类独家音乐版权协议以前的违法责任,另一方面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否涉嫌受到该处罚决定书相对人的误导,或者第三方经济分析机构、专家学者意见的误导提出核查建议,并请求其在发现该处罚决定书中所附加的限制条件受到这些意见的误导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纠正该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

另外,近日有网友留言说对“音乐”领域的反垄断法适用感兴趣。这个领域有点大。2021年2月笔者在《关于反垄断法领域论文选题的一些思路》中曾提及可以结合与腾讯音乐有关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考虑选题会有些困难,因为当时该案尚未公开调查结果,所以可以参考的公开资料有限。

一些在未结的案件,虽然也可以写,但因为相关案件公开信息可能比较少,开展深入研讨会比较困难,例如长期久拖未决的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件,像工商总局曾经在2013年就展开调查的微软案、中国移动案、爱立信案、内存价格操纵案、携程收购艺龙和去哪儿网案、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腾讯音乐案,以及最近比较受关注的抖音起诉腾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关于反垄断法领域论文选题的一些思路

时过境迁,在市监总局2021年7月附条件批准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案后,相关审查决定已经公开,后续腾讯公开披露的业绩数据,腾讯音乐调整的经营策略和服务价格等客观事实都会有助于继续探讨在线音乐平台市场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

此外,在线下经济领域,涉及音乐版权授权、唱片公司运营、商业化音乐会的经营活动,以及线上线下同步的经营活动,也都会有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可供继续观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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