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区”叶献春寻衅滋事上诉案“,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就于10月27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这一结果令人极其愤怒。本人已就承办法官方勇的各种不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控告。
本人接受二审委托时,方勇已经通知检察院阅卷,并且检察员已提审过。交委托手续时与方勇面谈,本人根据一审系以新罪名定罪,上诉状提出的异议,一审程序各种花式违法等事实,提出本案依法要么宣告无罪,要么只能发回重审,不应有其他结果,并称关于本案罪名辩护将在开庭时进行,方勇听后却说”我们没打算开庭“,本人质问”不开庭为何通知检方阅卷“,方勇答复:“(二审)通知阅卷只是我们法院的程序,不是一定就会开庭。”,之后他提出在指定日期前交辩护词,本人坚持依法本案必须开庭,称将会交开庭审理的意见,方勇再冒金句:“你可以先交辩护词,等看过辩护词,我们再合议是否需要开庭。”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后才需通知检察院阅卷,本案既然不开庭,那么方勇通知阅卷的法律依据何在?案件不开庭,检察院则不需派员出庭,通知阅卷的意义又何在?!尤其是,中院何曾有这一程序规定,作为一庭之长,信口雌黄、当面撒谎,方法官置司法权威、法官形象于何地?!
我国法律就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任何一项规定与二审辩护词有关,方勇的”看过辩护词再定开庭”之高论,不知又是依据哪里的法律?!同在中国,同为法律人,为何方法官脑子里的法律与本人所知的如此不同 !
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在叶献春没有辩护人且因服用了助眠药陷入半昏睡状态下,由审、控两方联袂唱戏,辩方未能举证、未参与法庭辩论、未作最后陈述,当事人即被定罪(链接:鹿城法院高调违法,庭审程序“开天窗),这样的案件二审都不开庭,那怎样的上诉案件才开庭 !
最高法今年9月初开展的”提高刑案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指示,对方勇而言,只是一堆废话吗?二审不开庭,导致叶献春的辩护权在整个审判阶段都未获保障,导致他未经辩护,罪名就已生效,对此方法官心里是否曾有一丝丝愧疚?!
就一审法院肆意侵权的行为,二审裁定书中只字不提,却反过来将叶献春为捍卫辩护权、阻止深夜开庭、而无奈解除律师的合法行为,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如此颠倒是非的裁定书,让老百姓从哪里去感受公平正义?刚刚走马履新的方勇庭长,您走的,心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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