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十八万土地出让金十三年!政府违法不作为拒绝核准土地证

发布时间 :2023-11-22

​​监督申请书申请人赵会芬、女、汉族、身份证1201081952100305Xx、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天润新苑小区零号楼零单元201室;电话、15510830212

 

被申请人、徐玉强、男、汉族、身份证、120108195303300500;住、天津市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13号楼、电话、18689733585

 

被申请人、李孝明、男、汉族、120108196305213000、原住址、天津市汉沽区贾家园子南里11号楼207室、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鲲贝园18号楼203号、电话、13323411160

 

监督请求、

 

一、不服(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枉法裁定错误维持(2010)津汉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枉法裁定,罔顾申请人提出的“地产过户的税款及费用未发生”证据充分的事实,反依据捏造“已配合徐玉强领取房地产权证”事实做出的(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与被申请人李孝明等人伪造徐玉强签字,违法补办房产证的事实相悖;请求检察机关查明本执行案的事实依据、还本执行案件的事实真相。

 

二、监督查明、适用法律错误的(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枉法裁定本院查明(第3页6行)“本院依法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到适用哪一部法律的那一条规定。

 

三、监督查明、天津二中院(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枉法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维持(2009)津汉法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错误的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依照(2008)津仲裁第257号裁决,在依法追加赵会芬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冻结其银行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罔顾“被申请人徐玉强因被申请人李孝明违法转移登记到被申请人徐玉强名下目的系转移登记到李孝明自己名下《与申请人婚前财产没有法律关系》”所产生转移天津汉沽玻璃钢工艺品厂房屋权属登记所花费用,并不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玉强夫妻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因此追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相悖。

 

四、监督查明“(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维持(2009)津汉法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错误的”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依照(2008)津仲裁第257号裁决,在依法追加赵会芬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冻结其银行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请问“并无不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体的哪一部法律的那一条规定?

 

五、监督查明(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枉法裁定,错误执行申请人壹拾柒万贰仟零肆元壹角玖分、与(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9页14行裁决给李孝明壹拾肆万元加上给付利息壹万伍仟壹佰肆拾伍元捌角叁分;仲裁费柒仟捌佰肆拾捌元、执行费贰仟贰佰贰拾柒元=共计165.220.83元已被执行走)与津汉法执字第160号执行裁定错误查封申请人和徐玉强壹拾柒万贰仟零肆元壹角玖分证据确凿超出执行申请人陆仟柒佰捌拾叁元叁角陆分依据是什么?

 

六、监督查明(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枉法裁定错误的维持(2009)津汉法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2页14-16行本院认为“异议人赵会芬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执行依据不是互给义务,故不予支持”系罔顾《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李孝明协助徐玉强到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到房地产权证后,徐玉强给付李孝明叁拾贰万元转移登记产生的房地产权证费用”事实,能够充分证明互给义务的证据确凿;监督并查明(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枉法裁定错误以(2009)津汉法执异字第160号-2号执行裁定追加申请人为第三人履行(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确定给被申请人徐玉强因转移房地产权确定的债权义务、并没有法律依据。望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盼。


                          事实理由
(一)、不服(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错误维持(2009)津汉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追加申请人为第三人履行(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确定债权义务、至今申请人没有收到(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和(2009)津汉法执异字第160号﹣5号执行裁定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清、申

 

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调取到执行法院(2009)津汉法执异字第5号执行案卷详情如下;
 

①、2007年3月27日,徐玉强委托申请人我代理其到房管局领取自玻璃钢工艺品厂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被申请人李孝明并没有配合申请人领取到徐玉强名下房地产权证、依据协议第二条约定"被申请人李孝明违法补办房产证"理应属于违约。


②、申请人作为徐玉强的代理人委托书上并没有代理补办房屋产权证的证据确实充分、补办产权证系申请人超越代理权限、违法。

 

③、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孝明到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科周洪军科长对申请人和李孝明说"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把转移登记到徐玉强名下产权证领走了"与事实依据、严重不符。


④、申请人代理徐玉强出资叁拾贰万元与李孝明约定到房地产管理局领取产权证"后、被申请人徐玉强给付被申请人李孝明叁拾贰万元办理转移房地产证登记费用约定的互给权利和义务、证据确实充分。

 

⑤、李孝明对申请人说"补房产证,少找我要两万元,补证费他负责"【补证申请】和《契税纳税表》徐玉强签字是李孝明代签的!

 

⑥、因被申请人李孝明没有履行转移房地产权登记的权利义务、系李孝明首先违反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到房管局领取房地产权证后,给予李孝明叁拾贰万元。由于补办的房屋权属证上没有土地使用权(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执行人徐玉强与被申请人李孝明协商土地使用证转移登记后,再给李孝明、系符合互给义务约定的。

 

(二)、仲裁一裁终局、捏造李孝明配合徐玉强领取了名下房屋权属证的事实、遗漏本案申请人的冤假错案、至今执行法院、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冤假错案至今不能纠正,是仲裁法律的缺陷如下;


1、天津仲裁委员会临时工崔武学律师,故意遗漏申请人﹣协议当事人赵会芬,剥夺赵会芬出庭抗辩权所做(2008)津仲裁字第257号裁决7页4行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之妻赵会芬,收到物品的内容包含房屋权属证书(注崔武学律师有眼无珠、视而不见房屋权属证上,并不包含土地使用权),故申请人证明事项成立,系罔顾和解协议书第二条款第2条约定"约定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到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处领取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书后,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因过户到徐玉强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产生的税费和费用共计320.000元"裁决8页2行、"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领取涉案房屋权属证"仲裁委没有事实依据的造谣"李孝明配合代理人赵会芬领取涉案房屋权属证"、实属捏造事实黑白颠倒的裁决书;2、被申请人李孝明承诺从32万元减2万元后,申请人超越代理权违反法律规定纵容房管局周洪军张金亮李孝明串通伪造数份虚假证据,并向党报天津日报、刊登遗失080033926号房屋权属证虚假公告、行政人员违法批准补办了080038926号房屋权属证,证据确实充分;


三、白中信刘津生闫萍等法官所做(2010)二中执复字第0047号民
事裁定多次提及→本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串案不服(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917号民事枉法判决)向市高院申请再审的安文杰张士舜张松等法官(条件、只要撤诉给申诉人叁拾伍万元;串案→李孝江刘永强许强等法官所做出的(2011)滨汉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之前→行贿徐玉强壹佰万元(条件、撤诉给徐玉强壹佰万元)详情如下;

 

①、徐玉强不服、市二中院(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917号民事枉法判决为了保护没有依据的(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市高院安文杰张士舜张松等法官《听证》?当听到徐玉强陈述被申请人李孝明利用"私刻公章伪造合同后问徐玉强,申请司法鉴定了吗"徐玉强答'一、二审都申请司法鉴定了",安文杰等法官听说被一审滨海新区法院孟琦吴利华孟庆春错误执行走将近壹拾捌万元后,与一审李玉安审判长协商后,承诺给徐玉强人叁拾伍万元,条件是让徐玉强撤诉,(代理人王东元拒绝安文杰等法官行贿)后,市高院做出(2010)津高民申第1281号民事枉法裁定本院认为以私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证据不足"没有批准本案再审!疑'为什么安文杰等法官行贿当事人→徐玉强只要撤诉"就给徐玉强三十五万元至壹佰万元钱呢?
 

②、不服,孙红印刘永强许强三名法官做出的(2009)汉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枉法判决上诉后,原商会执委马汉东带领徐玉强将轿车直接开进市二中院正门,一法警将徐玉强、马某东等带进正厅【审判长赵晶张伟峰韩萍负责审理本案】两名法官与徐玉强等人谈(2009)汉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枉法判决上诉案,女法官告知被申请人徐玉强和马某某
等人"没有问题"但谈好的"改判条件"拾万元人民币;(惯例、用000000号设密码的银行卡、每个案件十万元);徐玉强打电话与申请人我协商后承诺二审改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十万元,两名男女法官对徐玉强、马某东、法警说我们需要请示一下庭长(原民四庭庭长张勇、现任天津市司法局局长)"两名法官上楼请示庭长,大约十几分钟后下楼对徐玉强、马某东、法警等人说"这个案子我们接不了"了!问法官是什么原因后知道了"涉及徐玉强与李孝明案、由尹春宵包颖李玉安等法官所做(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张勇庭长批准收取当事人李孝明行贿的壹拾万元"!正如之前马汉东所讲"十万元保你改判"(张勇庭长主持民四庭工作、纵容法官索贿受贿)的证据确凿!

 

③、被申请人李孝明带领其弟带了三亚黑恶势力【持枪杀人犯、仅被司法审判机关判三缓四、随同的反被判四年】到申请人的椰华大酒店◇三亚市解放四路19号)找申请人和徐玉强【由于受贿法官蔡力李冰等法官捏造市规自源局颁发产权证事实行政裁定枉法驳回徐玉强起诉】万般无奈的执行和解,住在椰华大酒店亲口对申请人讲"现在的法官太黑了,从今往后打死我再也不打官司了!案子通过法律工作者田浩亮给李玉安、包颖等法官叁拾万元都不够"听到这句话的人有我赵会芬(党员)李剑(党员)、徐光文徐玉强李加云(三亚政协副秘书长)庞总栓齐伟泽均听到了。
 

④、徐玉强开始控告"(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包颖等法官收受叁拾万元贿赂在人民网和新浪微博曝光、点击量数百万,被点名包颖、李玉安、张建岭等法官一个维权的都没有!
⑤、微博曝光后市二中院姚奎彦院长找到马某东(执行委员)协调与被申请人徐玉强删除人民网微博,马某东(打电话给徐玉强)"并邀请区人大常委齐伟泽、政协委员庞宗栓(残疾人世界乒乓球冠军)到天津市西青区梅园新村别墅区居住住宅、与徐玉强谈删除微博事宜。
 

⑥、2010年9月24日,徐玉强齐伟泽庞宗栓(司机)四人来到马汉东所居住《梅园新村》别墅区旁边的一海鲜广场,席间谈到天津二中院姚奎彦院长找到马汉东删除微博负面新闻,马汉东对徐玉强齐伟泽庞宗栓(司机)面说"徐老兄你把我带你到天津二中院谈案件曝光后,姚奎彦找我说你咋啥人都敢往院里带,徐玉强是什么人把你们和法官谈案件索要钱的事情在网上曝光,这影响太恶劣了"!


四、包颖、芦春宵等法官所做(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故意隐瞒行政违法核准登记到《徐玉强名下的房产证》与,串案﹣行政诉讼申诉案件,寻找被申请人市规自局颁发徐玉强房屋产权证事实真相,充分证明没有事实依据的,有错别字奇异字的(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依法维权的详情如下!


①、二审审判长尹春宵包颖李庆刚(受贿嫌疑人)等法官有眼无珠(捂着耳朵偷铃铛)所做出的(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故意隐瞒违法转移登记的080033926号的房屋权属证)的证据,捏造凯乐老年公寓有房屋产权事实,维持一审李玉安、张建岭、李军生等法官所做(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枉法判决,没有"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证据的民事枉法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买卖本区凯乐老年公寓的房屋协议合法有效。注"罔顾(房屋产权证、并不是凯乐老年公寓)的事实"?
 

二、判令被告徐玉强配合李孝明办理"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注"罔顾(房屋产权证不是凯乐老年公寓)的事实"?


②、不服,没有事实依据的(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枉法判决(隐瞒080033926号的房屋权属证)的证据,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天津高院耿晓宁、李雪春、李彤等法官,罔顾◇凯乐老年公寓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做出(2008)津高民四再字第811号民事枉法裁定,驳回了徐玉强的再审申请,并没有"事实依据";


③、不服市高院◇2008)津高民四再字第811号民事枉法裁定,,向天津市人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检察官做出(2010)津检二字民行终查字21号终结案件,至今没有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五、天津市汉沽区司法局长张松林、干预本枉法裁判案、当被申请人徐玉强向中纪委举报,没有事实依据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驴唇不对马嘴的民事枉法判决有错别字、奇异字三十七处》涉嫌受贿
线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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