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之际,5月20日,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联合开展主题为“为所有生命构建共同的未来”集中增殖放流活动,组织一审审结生效的两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三名被告人向滇池流域投放价值5000元的鲤鱼鱼苗3000余尾,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了赔礼道歉。
上午10点,三名被告人首先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了赔礼道歉。
“本人图一时之乐,对国家生态造成严重的影响,本人在此对广大群众朋友表示深刻的歉意,我错了!从此以后我不到滇池捕鱼。”
被告人将自己所购买的鱼苗逐步投放到滇池中,以修复该水域渔业生态。安宁市人民法院、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领导及昆明市部分人大代表共同投放并见证了3000余尾鱼苗在滇池“安家”。
案件回顾
此前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开庭审理了这两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一发生在2021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黄某、饶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某小区旁淤泥河内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
案件二发生在2021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乘坐自制的充气筏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鲫鱼网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滇池古滇码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执法人员查获。
据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史莎丽介绍,被告人张某是居住在滇池水域旁的村民,之前三次在滇池封湖禁鱼期捕鱼的行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虽知晓不能捕鱼但他还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触犯刑律。
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正式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根据上级法院要求,依法集中管辖安宁、富民、禄劝、宜良、石林辖区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自成立至今,已审结各类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190件,判处案犯334人次,审理检察机关起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件,先后到滇池、云龙水库水源区、长江流域(螳螂川安宁段)等区域,开展了6场增殖放流活动,共计33000余尾鱼苗,依法服务保障了生态文明建设。
温馨提示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常见的禁用工具为“绝户”网、刺网、地笼、电鱼器等。常见的禁用方式为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使用电鱼器等禁用工具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这会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对水域生态环境破坏很大。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希望大家保护环境,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全媒记者:李艳梅 周永平 (文/图) 编辑: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