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应如何理解?!
证据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为两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以便支持其公诉。
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同时,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由公诉人提出控方证据,展示说明控方证据的内容为其公诉主张服务。
微博法律大讲堂 二、是明确了控方的说服责任,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条规定实质上是一条证明责任规范,即在案件事实或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既不能肯定有罪也不能否定有罪的情况下,法官既不能任意下判也不得拒绝裁判而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无罪判决。
根据认识论原理,在没有完成对事实真相认识的情况下,诉讼证明不可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因此必须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决。
实践中有大量的无罪判决都是法官援引该条作出的。正是这条规则的预设,促使控方积极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且其所举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以说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否则责任未解除,负担未卸下,则需承担证明不力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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