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行动专栏--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在违法时就已注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山西交警 2020年12月4日15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乡宁县双鹤乡圣康药房门口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向左掉头时,与后方同方向冯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
当事人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道路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等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冯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等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临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