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成果【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一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公司增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问题,《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要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如果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出资额所对应的比例交付股权,以确保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的本意交付相应数量的股权。二是为解决股东资格确认判决中因无给付内容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登记的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未提出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以便在其主张成立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定。同时,在第二款还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的,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负担。(吴凡 段茜茜) 人民法院报的微博视频
发布时间: 2021-12-21 13:23:54
民商法汪华亮
这个规定还是比较谦抑的。只规定程序问题,没有规定实体问题。做实务的朋友可以看看哦!
彻骨柔情
有些疑问:1.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监管机关一般只记载发起人信息,后续股份变动,不予记载,可能存在执行上的难点,最好最高院能与市场监管机关协调相关事宜。2.本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股权确权判决书自行去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可市场监管局不一定认,至少需要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