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1-01 11:43:24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问题】征求意见稿第28条,是表面上照顾妇女权益,本质上损害妇女权益。
首先,凡是“招聘时不得限定……”的规则,有一个算一个,统统都是煞笔规定。只会毫无意义地增加社会交流成本。你说招聘时不能限定男性优先,结果单位表面上不说,实际上没人拦得住它优先录用男性。这个“招聘时不得限定……”的规定,根本保障不了女性的权利,只不过让更多的女性在这种招聘中误以为自己有戏而白白浪费时间去投简历。
其次,这条的这些规定,无非是给更多“骗产假”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其结果就是所有单位事实上更不倾向于聘用女性,一劳永逸免除风险。最终是全体女性的利益一起受损。
如果你真想保障女性就业权利,那就要允许单位问这些问题,调查这些情况,并且允许单位将其作为是否聘用的考量标准(因为即使你不允许,单位自己还是会考量的),并且对刻意隐瞒者适用《劳动合同法》26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为确实有的单位更需要已婚已育的女性,觉得这样可以相对减少产假之类的风险。同样也有的单位不喜欢已婚已育的女性,觉得这样的女员工更多的心思在家里,难以专心工作。大家都坦诚相待各取所需不好吗?你不让单位去问这些,到时候想要已婚育女工的单位碰上了骗产假的,想要未婚育单位碰上了天天想着顾家的。所有单位痛定思痛,得出唯一可行解:既然不让问,那索性所有女性都不招了,最保险。
你说这是保障妇女权益,还是损害妇女权益?
民间_司改观察
这几条绝对是保护女性就业者的,别因为“绝对原教旨自由主义雇佣观”搞魔障了。
唐律疏议V
在劳动合同里禁止做这样的规定,那是保护女性就业者,而这几条的规定会导致连女性根本就业都就业不了,还谈什么保护就业者?
唐律疏议V
回复 民间_司改观察: 如果你是招工的老板,你看到这样的法条,你以后是会选择多招女员工,还是最好一个女员工都不要?
那是冬晨
第四条,不要妊娠测试,直接要CT就够了。
雁回椰丝麦香气泡水
不招女员工万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