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强拆百姓养鸡场一分钱不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吗?
聚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对张国霞《履行职责申请书》答复张国霞:
你向宝抵区政府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向宝抵区政府提出如下申请:
一、请天津市宝抵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督促大钟庄镇政府给予你补偿拆除养鸡场决定书或情况说明。
二、查明你于2022年7月3日至10月28日,两次向被申请人递交《拆除养鸡场补偿申请书》的依据,和被申请人拒绝依法履行职责(不作为)做出《补偿决定书》的事实。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鸡)场,于2019年7月10日,在水利部部署的河湖"清四乱"专项活动中,作为违法建筑,被大钟庄镇政府予以强制拆除。2019年11月12日,你以大钟庄镇政府为被告,向宝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钟庄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宝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养殖场属违法建筑,大钟庄镇政府强制拆除于法有据,作出(2019)津0115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
(2020)津01行终26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该案你申请再审,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津行申35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
2021年9月28日,区政府收到你母亲吴加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督促大钟庄镇政府对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大钟庄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没有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区政府经审查后作出津宝抵政复不【2021】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吴加敏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吴加敏对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宝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宝抵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1)津0115行初9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吴加敏的诉讼请求。对该判决不服,吴加敏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津01行终18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吴加敏的上诉。
你的养殖场被大钟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经区法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予确认。你的请求权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救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应当遵守。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对于以上事实,有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可以证实。而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均已送达你或你的家人,你可以自行查阅。
现你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事项又提出重复的相关请求。今后,你或你的家人对养殖场被强制拆除主张相关权利,政府相关部门将不再予以受理及答复。
特此告知。
2022年12月12日
天津徐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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