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 普法课堂侮辱他人拒不道歉法院可登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

发布时间: 2023-05-19 15:04:00

热门评论

开阳县检察院
开阳县检察院

[话筒][话筒]

牡丹江检察
牡丹江检察

[话筒]

柳州公安
柳州公安

[话筒]

漯河消防
漯河消防

关注[话筒][话筒]

淄博中院
淄博中院

淄博中院 一起关注热点,传递法治资讯[话筒][话筒] 菏泽中院

成都地铁运营
成都地铁运营

[话筒][话筒]

昆明五华发布
昆明五华发布

[话筒][话筒][话筒]

成都高新法院
成都高新法院

[话筒][话筒]

新疆高院
新疆高院

[话筒][话筒]

资阳消防
资阳消防

关注

菏泽定陶区法院
菏泽定陶区法院

转发微博

钟祥正义检察
钟祥正义检察

[话筒]

钟祥正义检察
钟祥正义检察

关注

钟祥正义检察
钟祥正义检察

[话筒][话筒]

绥阳检察院
绥阳检察院

[话筒][话筒][话筒][话筒][话筒]

绥阳检察院
绥阳检察院

[话筒][话筒][话筒][话筒]

绥阳检察院
绥阳检察院

[话筒][话筒][话筒]

绥阳检察院
绥阳检察院

[话筒][话筒]

绥阳检察院
绥阳检察院

[话筒]

菏泽文化旅游
菏泽文化旅游

[话筒][话筒]

今日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