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定罪量刑明确了

发布时间 :2023-08-15 09:08:03
破坏森林资源刑案法释发布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定罪量刑明确了】14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将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治包括毒害古树在内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树在内。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行为,应当适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据了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较大,既有乔木,也有灌木、苔藓等植物。对于后者,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立木蓄积或者株数的标准。

“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入罪,既设置了立木蓄积、株数标准,也设置了价值标准,以防止形成处罚漏洞,进一步严密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表示。

针对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古树名木,解释专门规定“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切实加大保护古树名木的力度。(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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