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8月18宣布的政策中,有一项措施强调,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的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不久前,证监会对大股东、董监高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还明确了监管原则。这条措施应当说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呼应了广大投资者、舆论对限制减持、规范减持的期盼,是股市固本培元、既治标又治本的有效药方。但是,这条措施要落地,产生疗效,还远远不够。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首先,现有减持制度只是明确了期限、比例、程序、信息披露等,并没有明确减持应当符合的实质条件,最主要的就是应当将减持与公司经营业绩、现金分红数量、公司股价表现进行关联,将大股东、董监高的利益、减持行为与公司牢牢绑在一起,达不得要求的经营业绩、现金分红数量、公司股价,就禁止减持、限制减持、推迟减持。 其次,法律、监管规则对违法违规减持的惩罚力度不够。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款与他们的违规收益相比,只是毛毛雨。一般的短线交易违法,股东还可以起诉,要求将违法所得收归公司。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立法修法程序繁琐,来不及。我认为:违规减持违背大股东、董监高的公开承诺,本质上属于虚假信息披露,可以适用证券法第85条和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赋予投资者民事赔偿诉权。具体是,在违规减持发生后,投资者可以以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日(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股票价格与证监会或交易所对违规减持进行立案调查或处罚公布日(揭露日)的股票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依据,计算出投资损失,可以要求违规减持的大股东、董监高予以赔偿,可以通过集体诉讼进行。这样,将使规减持的大股东、董监高付出巨额成本,得不偿失。另外,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差价收益,比照短线交易,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不得以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证监会研究适当延长a股交易时间
发布时间: 2023-08-19 18: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