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刑”不“刑”?

发布时间 :2023-09-13 08:44:58
警示 【组织考试作弊,“刑”不“刑”?】近日,黔西法院审结了黔西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3年3月,六名被告人共同组织不能正常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的考生在考试时作弊。被告人姜某、张某和李某主要负责协商安排考试作弊事宜,被告人盘某负责在考试当天为考生安装作弊设备,被告人张某、李某、黄某及周某负责联系考生、收取费用并接送考生至盘某处安装作弊设备。3月21日,在黔西市某考点组织的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被告人李某联系的考生因考试作弊被当场查获,携带的相关作弊器材也被当场查扣。

黔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张某、盘某、李某、黄某及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目的在于考查驾驶人员的安全文明出行执行,驾驶人员欲以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其行为严重挑战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和规则,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以作弊方式通过驾考的人员未能正确完全掌握基本驾驶常识,则会成为危险的“马路杀手”,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

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或者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及其他帮助的,即构成本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破坏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知法、守法应成为每个人最基本准则,不给任何犯罪行为可趁之机,共同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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