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定好的救灾物资却反悔可请求赠与人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via:中国普法中国普法的微博视频

发布时间: 2023-10-17 10:08:53

热门评论

亚布力人民法院
亚布力人民法院

[话筒][话筒][话筒]

五常市法院
五常市法院

转发微博

桦南县人民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话筒]

肇源县法院
肇源县法院

转发微博

肇州县法院
肇州县法院

转发微博

汤旺县人民法院
汤旺县人民法院

转发微博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转发微博

双鸭山中院
双鸭山中院

转发微博

富裕县人民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转发微博

安达市法院
安达市法院

转发微博

超话社区
超话社区

你好,你感兴趣的“普法课堂”已开通了超话社区~ 超话社区是微博旗下兴趣互动社区,快来与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们一起交流互动吧! 戳我进入>> 普法课堂

延寿县法院
延寿县法院

转发微博

宾县法院
宾县法院

[话筒][话筒][话筒]

鸡西市中级法院
鸡西市中级法院

转发微博

通河县法院
通河县法院

转发微博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定好的救灾物资却反悔可请求赠与人交付

今日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