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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不善粮食受潮保管人要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治日报 中国普法的微博视频
发布时间: 2023-11-02 18: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