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女律师被捶的冷思考桐乡女律师被捶后...
发布时间 :2023-11-12 09:37:32
桐乡女律师被捶的冷思考
桐乡女律师被捶后,引起了各方面的激烈争论。有些网友因为现实中,感受到的与期望的不一致,也就是说没有感受到他们心中的公平正义,所以,把打人的暴力伤害,转移为应该不应该为“坏人”辩护,或者“坏人”应该不应该赢官司的角度上。至于行凶的正当性,外卖小哥的见义勇为行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都不在乎了,只是为了发泄情绪,似乎行凶者遇到的问题感同身受,必须通过这种行为一吐为快。
现在这种事热度明显降温,理一理其中的是非曲直的深层次原因。可能也有其他不一样的解读,本人只谈自己的看法。
一、机会均等的公正与事实不均等造成的现实不公正。这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硬伤。在法律规则上,原被告是公平的,面对法律在制度设计上是公平的,取得证据的权利是公平的,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公平的,其他活动能力的机会也是公平的。作为成年人,社会人你的切实感受是这种公平掩盖了一个事实上的不公平。有实力的人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能力强,聘请高水平律师律师的能力强,社会活动的能力强。恰恰是这种能力强使得他们在诉讼中占尽了优势。极有可能,反败为胜。为什么呢?
二,法庭审判的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听起来很美。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民事诉讼中,事实和法律的取得与援引,法官和律师的能力,立场,价值判断起了重要作用,有时候是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采用的事实是证据构建的事实,很多老百姓认为自己有理就可以胜诉,桐乡女律师事件中的嫌疑人很可能就是这种认识。因为自己站在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面,就应该赢官司。这一点也是大多数网友同情的原因,引起共鸣的原因。进而舆论一边倒的原因。我不知道案件的内容,难以评说,但,舆论导向就是这样的。有很多人就相信,自己站公平正义的一边,不去好好收集证据,不认真甄别律师的水平,就和许诸一样赤膊上阵,大部分的结果都是不理想的甚至输官司。
法官判案只能以证据构建的事实为根据,以这种事实援引法律结合诉讼法进行判决裁定。假设一方占尽了道理,在法庭上一个证据都不举证,法官只能判决败诉。败诉的原因就是没有证据构建的事实为根据嘛!
三、该不该为“坏人”辩护,这个道理很清楚的,你有一天也成为了“坏人”该不该有人为你辩护呢?你说,天地良心,我行为端正,善良待人怎么会变成“坏人”。岳飞曾经也是朝堂之上的那个“坏人”,应该不应该为他辩护呢?所以,社会行为意义上的“好人,坏人”与法院判决裁定的“好人,坏人”不一致,不完全相等。法庭判决裁定后才知道是“坏人,好人”。不判决不裁定,就认定为“好人,坏人”就是情绪表达,有罪推定。我这样说,你认为应该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呢?
我们已经陷入资本逻辑带来的现代法律制度的悖论中,无法自拔。法律不是万能的,也许就解决不了你心中的公平正义。每有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标准。多元文化冲击,造成多种利益诉求,多种公平正义标准,蚕食了传统的道德高要求,将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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