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24年初级经济法辅导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学习思路】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包括自愿办理和法定强制销户,其中强制销户的法定情形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的顺序要记忆和理解,这两处经常考核多选题。
(一)自愿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1.程序
(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2.银行办理的时限
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二)强制销户的法定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提示】存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提示】存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因(3)(4)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次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链接】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然后再根据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四)不得销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撤销程序
1.前提情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应撤销而未撤销;
(2)单位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
2.撤销程序
(1)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2)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3.撤销后资金去向
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