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检普法小课堂
发布时间 :2023-12-01 09:03:57
嘉检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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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嘉峪关检察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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