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正红普法

发布时间 :2023-12-04 13:33:28
法律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热门评论

1991xj过来
1991xj过来

[微风]

东方红人民法院
东方红人民法院

维护正义靠法律,法律宣传靠大家。

谷仓里的米粒
谷仓里的米粒

回复 东方红人民法院:[微笑]

荆州市检察院
荆州市检察院

东方红人民法院

东方红人民法院
东方红人民法院

维护正义靠法律,法律宣传靠大家。

谷仓里的米粒
谷仓里的米粒

回复 东方红人民法院:[浪]

美滋滋的小米粒
美滋滋的小米粒

以法治权权生威,以德修心心养廉。

为人民服务_198505
为人民服务_198505

[赞]

青苹果王鑫
青苹果王鑫

[微风]

张张别吃了z
张张别吃了z

[微风]

木杉dfh
木杉dfh

普法栏目

S-VE-MI-W
S-VE-MI-W

[鲜花]

今日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