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行动丨酒后寻衅滋事“醉”不容恕!
小酌怡情,但须有度
但是过度饮酒往往会使
自我控制能力降低
导致情绪激动
进而引发矛盾
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碰触法律红线
若是借着酒劲耍性子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绝不姑息!
01 、卧龙派出所
12月1日,文山市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查处2起,
酒后寻衅滋事案件,有效震慑辖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当天0时许,卧龙派出所接群众郭某某报警求助称:其被殴打,民警赶到现场后嫌疑人李某某情绪激动,仍试图殴打受害人郭某某,民警迅速将其控制。经查,系嫌疑人李某某喝醉后与朋友杨某一同乘坐受害人郭某某的出租车,在行车途中,杨某要求下车,车辆停靠后李某某误认为郭某某无意将杨某送至原定目的地,于是两人激烈争吵,李某某出手将郭某某打伤。目前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8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酒后殴打他人?
02、 卧龙派出所
12月1日1时许,卧龙派出所接报称:一男子在KTV打人,民警迅速前往处置。经了解,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将KTV的功能房当成了卫生间,工作人员上前劝阻王某某并试图将王某某带至卫生间未果,并遭到王某某殴打,民警赶到后迅速将王某某抓获。目前,王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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