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大庆检察数据电文合同成立地点以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治日报的微博视频

发布时间: 2023-12-05 22:41:38

热门评论

今日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