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自由贸易理论辩争犹难止歇■...
发布时间 :2023-12-06 21:02:40
区域自由贸易理论辩争犹难止歇
■ 陈 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是需要建立全球性多边贸易机制,以将自由贸易建立在制度化和法治化基础上,才能遏制贸易保护、减缓经贸矛盾、避免战争和大萧条悲剧重演。从1944年计划筹备国际贸易组织、1947年达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64年成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995年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不断演进、完善。至21世纪WTO多哈发展议程谈判阻滞、多边贸易议程进展有限,但广泛的经济一体化需求催动了区域自由贸易主义蓬勃发展、区域贸易协定成为多边贸易机制替代方案,但对区域自由贸易理论的辩争从未止歇。
自由贸易理论可追溯至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典巨著《国富论》。斯密指出,由于自然与社会因素差异,各国在生产同种商品时劳动生产率也不同,因而形成各自绝对生产成本即绝对优势差异,需要参与国际分工并进行国际贸易。自由贸易理论自诞生以来,即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理论,并得到经济学界的广泛支持,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表示,“经济学界在自由贸易可取性这一问题上几乎一致持支持态度”。自由贸易理论也顺利转化为二战后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一系列主流政策目标和实践。
在贸易政策术语中,区域主义被描述为“政府在区域范围内采取促进贸易自由化行动”。从原理上来看,一国与邻国的自由贸易和国内城镇、州府之间的自由贸易并无二致。区域自由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邻国之间贸易增长,进而促进整个国家乃至区域经济发展。首先,区域自由贸易可使本国消费者受益,随着政府降低或取消关税,本国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更便宜、更高质量的邻国商品。其次,区域自由贸易还允许邻国生产商在各自比较优势基础上,专注于生产和销售最能利用其资源的商品,从而促进区域分工专业化,且随着生产转移到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行业整体效率会更高。最后,虽然生产商会面临竞争加剧,但也会获得更广泛的潜在客户或供应商。
自由贸易和区域自由贸易理论虽然受到一些与贸易保护主义对立的自由市场经济倡导者的青睐,但彻底自由放任贸易的支持者认为,真正的自由贸易不需要政府或政治实体之间签订任何复杂的条约,只需要简单取消贸易限制即可。首先,自由贸易协定政策必然受制于特殊利益群体的压力和寻租的影响,使贸易利得偏向特定贸易集团,从而扰乱市场在生产和贸易模式中的决定性作用,导致国际分工扭曲。其次,自由贸易理论并不像在经济学界得到一致肯定那样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关键问题包括生产商会面临竞争加剧,尤其是来自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以及失业的风险。最后,自由贸易也并不意味着没有管理和监督,为了发展自由贸易,必须在贸易协定中制定相关运行规则,以达成在非特定区域内所有成员都需要遵循的贸易政策,如海关程序、关税征收、贸易争端、贸易运输以及财产权保护等。但规则制定往往取决于成员之间的权力关系和成员内部的政治影响,其决定了实际“自由”贸易的范围和程度。签订贸易协定的政府也不一定会放弃所有对进出口的控制或消除所有贸易保护政策。因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很少有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可以推行完全自由贸易的案例。
从多边角度,贸易非歧视是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而区域自由贸易意味着两个或多个成员之间达成互惠贸易协定,其构成了对非成员的贸易减损和歧视,因为只有协定成员才享有更有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多边贸易体系需确保最小和最脆弱国家的参与,并支持发展中国家融入世界经济。因此,WTO承认区域贸易协定的合法作用,但更强调其是补充而不是替代多边贸易体系,区域贸易协定旨在促进成员之间贸易自由流动,而不主张增加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再有,尽管区域贸易协定会使成员受益,但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加产生了成员重叠的现象。当交易者难以满足多套贸易规则时,可能会阻碍贸易和投资流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扭曲资源分配,并大大削弱预期利益。最后,随着区域贸易协定范围扩大到不受多边机制监管的政策领域,不同协定之间不一致风险可能会增加,从而显著放大了监管不力和实施混乱等问题。
1996年WTO成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强调需要统一收集区域贸易协定信息,2006年,委员会总理事会建立了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临时机制,就何时应向WTO上报区域贸易协定相关信息和数据提供了具体指导方针,以进一步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体系的影响。2015年,WTO内罗毕部长级会议通过将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临时机制转变为永久机制。
在当前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加剧、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之际,对于区域自由贸易是否正在走向多边自由贸易对立面的讨论愈发激烈,区域自由贸易重在推进一体化还是歧视性,我们似乎又一次站到了历史的十字路口。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