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法院发布涉“霸王条款”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与房屋开发商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凭据。为引导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及房地产从业人员了解法律规定,明确行为准则,市一中法院联合辖区两级法院,针对近三年多来“霸王条款”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显示,2019年4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公司在前期发布的广告、资料中介绍房型为一梯一户、电梯入户,其“户型宣传图”中“标准层平面图显示”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明显标识。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前期广告宣传等资料内容均不视为要约内容,双方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2020年9月,该公司通知张某办理接房手续,但因实际交付房屋未实现一梯一户、电梯入户,张某未接收所购房屋,以补充协议的约定系格式条款,开发商随意变更前期宣传内容构成违约为由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付违约金。市一中法院二审认为,补充协议中关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等不属于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因广告宣传承担任何义务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无特别提示,也未向购房人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购房人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应予支持。补充协议中关于非格式条款的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宣传资料中关于一梯一户、电梯入户的明确允诺构成要约,作为双方约定内容,酌情判决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官也表示,发布典型案例的目的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引导购房者遇到类似纠纷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依法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序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统计分析,此类纠纷中,房屋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设置对购房者不公平、不合理、不对等的“霸王条款”,企图转嫁合同风险、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2020年至今,市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17366件,审结16382件,其中,市一中法院受理2431件,审结2388件。(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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