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泄露周海媚病历被行拘 203年12月11日,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符某某(男,36岁)利用其在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一名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法律和相关法规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并要求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护士条例》也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非法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用途、条数、违法所得金额等方面规定了10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等,根据司法解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相应的信息条数、违法所得,达到一般情形一半以上即为“情节严重”,医护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患者个人信息就属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