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为什么保障是仓至仓的,运输时出险了还是理赔不到?
本期继续分享货运险仓至仓条款中关于保险保障期限的规定。注意啦!了解保险的保障期限对于被保险人至关重要,否则一旦在保障期限外发生货损,保险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来对仓至仓的保险保障期限有一个具体认识。
【案例详情】
国内苏州A公司从澳大利亚iconB公司进口一批电子产品。买家A公司委托货代C公司安排航空运输,并于2019年3月1日投保航空运输一切险,保单载明:起运地为澳大利亚墨尔本icon,目的地为上海icon,被保险人为A公司,保险金额57万人民币,保单生效时间2019年3月10日。
2019年3月12日该批电子产品从墨尔本icon经航空运输运至上海浦东机场icon,并于当天卸离飞机并存放在货代C公司的仓库内。由于A公司拖欠C公司大量运费,且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账期。C公司在多次催收无效后,扣押该批进口电子产品未放货给A公司。A公司直到4月15日才支付完所欠款项,并于次日安排货车运送至松江仓库。结果货物在公路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预估损失金额12万人民币。
被保险人A公司根据保单中“仓至仓”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12万人民币,但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期限内故拒赔,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分析】
航空运输一切险条款载明: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A公司认为:
保单上的目的地是上海,货物在还未运到上海松江icon仓库出险了,所以属于“仓至仓”条款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
涉案货物于3月12日运至上海浦东机场并卸离飞机,发生事故时间为4月16日,根据条款规定的“货物未运抵被保险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事故发生时保单的保障时间已过期,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敲黑板的重点】
除了以上述所提到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责任期限届满期限外,货运险的其他责任终止规定还有这几种情况:
1) 海洋运输货物从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起满60天;
2) 陆上运输货物(火车、汽车)从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
3) 国内公路、水路运输货物从卸离运输工具且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起満15天(以邮戳日期为准)。
*具体责任终止以保险条款和具体保单内容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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