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 调查真相 徐光文姓名权案 人已猝死 医疗档案记载 自行出院

发布时间 :2020-05-06

​​行政诉讼状

原告、徐玉强、男、汉族、1953年3月30日出生、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楼、       电话、18689733585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法人、李长春(主任)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国泰大厦A座、电话、65305773

第三人(被举报人)、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法人代表、杨玉龙(院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

诉讼请求

一、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查明被举报人十名医生犯有伪造徐光文医疗档案!【栽赃嫁祸原告“放弃治疗、拒绝插管抢救徐光文、强烈要求自行出院”】《医疗事故罪嫌疑》的事实。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不服被告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不予受理告知书》系适用法律不当,原告本案诉求不是《申请调解解决徐光文猝死的医疗事故纠纷》,原告于2018年至2019年分别到公安举报《十名医生伪造医疗档案涉嫌医疗事故罪》,原告应公安要求,原告(举报)首先须有被举报人行政机关(本案被告)“履行职责《调查本案涉嫌医疗事故罪嫌疑人十名医生》后,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如果被告认为《不构成涉嫌医疗事故罪》不予立案后,举报人才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原告给予被告的(举报人)举报十名医生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一、原告的父亲徐光文因病,于2013年11月30日,在第三人ICU急重症病房住院,经其治疗老人病情好转后,于12月11日上午转入内三科进行巩固治疗,2013年12月12日夜间11时左右,徐光文老人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猝死在第三人(被举报人)病床上,原告(举报人)于2019年12月12日12时左右,将徐光文遗体运回友谊路家中,事后发现第三人提供的《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的医生有;

(1)高  卉(主任医师)、     (2)侯静波(主治医师)、

(3)王德满(主治医师)、    (4)张永满( 医    师 )、

(5)杨德娟( 医    师 )、   (6)崔  萍( 医     师 )、

二、六名医生结论“徐光文猝死原因”大面积肺栓塞合并症!

①、请看证据一、《徐光文死亡结论》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1)窒息。(2)大面积肺栓塞;(3)急性心肌梗死;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请注意“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作为家属本案原告;“非常不理解”的事实如下;

②、患者徐光文在病情稳定。呼吸正常情况下,突发(1)窒息。(2)大面积肺栓塞;(3)急性心肌梗死;系被举报人医疗事故所致?

③ 、2013年12月11日上午(被举报人)侯静波、杨德娟二(主治医师)在《徐光文病程记录》记载,因“徐光文患者颈内静脉置管已保留多日,目前观察置管周围可见皮肤苍白水肿,拔管观察”!既拔管观察,二位医生,为何栽赃嫁祸患者家属“拒绝插管抢救”?

④、所有证据均能够证明徐光文猝死在病床,(十名医生)为什么伪造多份证据,栽赃嫁祸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强烈要求自行出院”!

一、2013年11月30日,原告的父亲徐光文在第三人(被举报人)处住院治疗期间,应其要求双方签署了《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双方就患者徐光文“因本人病情缘故,不能或者不愿自己亲自签署在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及其他同意书,特别授权“徐玉君”作为我在医院诊疗中的代理人,代我行使诊疗中涉及病情医疗等措施,医疗风险、知情同意权进行了约定。原告(举报人)的妹妹徐玉君(系徐光文四女儿)就患者徐光文在LCU…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的特别授权履行代理人权利,代为患者徐光文代理给予第三人(被举报人)签署多份同意书如下;

(1)患者《入院记录》;(2)患者《尿管知情同意书》;(3)患者《置胃管知情同意书》;(4)患者《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5)患者徐光文《输血知情同意书》等;

二、患者徐光文,经LCU急症中心全体医护人员精心治疗,基本治愈,!转内三科巩固治疗!12日晚10点左右,患者与薛景平(徐玉君对象)说说笑笑!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感心眼难受!躺下不久,徐光文脖子歪向一边,薛景平马上叫崔萍大夫等人(救治约30分钟左右)后,确定患者徐光文《死亡》!遗体于12日24时运回家中!

三、由《徐光文病程记录》可以看到徐光文“患者颈内静脉置管已保留多日,目前观察置管周围可见皮肤苍白水肿,拔管观察”!第三人(被举报人)医生罔顾输液管上有1.5毫米异物(血红色)堵住输液管!有20毫米长、米黄色(脓色)液体附着物堵住输液管!没有及时给患者采取溶栓措施,导致患者徐光文猝死的详情如下;

1、  原告(举报人)和徐光文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玉君兄妹二人,亲眼目睹徐光文老人输液管被护士拔出,针头带出有1.5毫米异物(血红色)堵住输液管!有20毫米长、米黄色(脓色)液体附着物!

2、  《徐光文病程记录》第三人(被举报人)医务工作人员侯静坡、杨世娟在病案号11644 84病历记载12-12-9;23分写完后,直接就是12-13-02;20分就是《徐光文抢救记录》患者于1;42突发意识不清,于02;22分死亡!事实上,《庭审笔录》徐光文同室病友王建起等证人,证实《徐光文猝死时间》是12日11时左右。

3、《徐光文病程记录》缺失  2013-12-13-1;42分开始抢救患者徐光文老人之前至2013-12-12-09;23分时间段的《徐光文治疗记录》?《抢救时间与家属运回徐光文遗体时间相互矛盾》!

4、医学专家评;“颈部置管距离心肺很近,且异物随输液管的液体,进入血管,容易堵死心脏血管,造成栓塞或者肺部栓塞!

四、专家意见徐光文猝死原因心肺栓塞!第三人高卉等六名医师在《徐光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结论“大面积肺栓塞”相同!

   五、以下五份证据,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系伪造!

证据三、《徐光文病案首页》被举报人高卉在首页记载;“患者徐光文死亡原因是猝死”离院方式是“死亡”证明被举报人崔萍栽赃诬陷“家属拒绝气管插管等进一步抢救患者徐光文,要求自动出院”是被举报人恶意串通,栽赃嫁祸原告的重要证据

证据四、第三人崔萍医师编篡的《家属告知谈话记录》与被举报人侯静坡、杨世娟在《徐光文病程记录》记载 2013-12-13-02;20 分的病程记录;徐光文死亡时间是2;22分,注意!徐光文已于“2;22分猝死!告知谈话记录2;22分徐光文死后能自行出院吗”?

证据五、《徐光文病程记录》崔萍在2;20分在《抢救记录》上签字, 同一时间还要和原告谈《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的“放弃治疗、拒绝抢救患者徐光文自动出院”等!再打印后,还要与原告签字!注;崔萍在徐光文猝死前2分内必须完成以上全部内容,真乃神人也!

证据六、《徐光文临时医嘱单》被举报人李瑛(在患者徐光文医嘱病历单上记录,徐光文于2;22分猝死在病床上!2;20分徐光文还能“自行出院”吗!该证据能够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第三人(被举报人)医务人员崔萍医师等十医生恶意串通伪造的;

证据七、《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人的(被举报人)徐善兰在证明书上记载了“患者徐光文是死后离院!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的要求自行出院、放弃治疗,拒绝插管抢救患者徐光文是不实之词,是在原告(举报人)不知情下,崔萍医师擅自编篡的

综上;《徐光文病案首页》、《徐光文死亡记录》、《徐光文病程记录》、《徐光文临时医嘱单》、《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上五份证据,均能证明(徐光文猝死在病房)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十名医生,恶意串通,胡编乱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证据确凿的系栽赃嫁祸患者家属“拒绝抢救、放弃徐光文老人治疗,自行出院”!

六、原告(举报人)申请司法鉴定每分钟打字,字数的事实不清!

(1)在(2015)滨汉民初第1877号案件审理中,徐玉强申请对《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签字笔迹做《是否亲笔所签,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崔萍在两分钟内能否制作出来两份记录》经过如下;

(2)司法鉴定机构对电脑合成的徐玉强签字只是做了笔迹鉴定,没有做“真伪”鉴定!造成徐玉强签字是否亲笔所签的事实不清?

(3)原告申请司法鉴定两份《病情谈话告知记录》和《徐光文抢救记录》,鉴定编篡、打印出来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在《终止司法鉴定打字函》的鉴定,裁判文书竟然没有为什么终止鉴定的评判?(一审隐秘司法鉴定机关证据,是故意违背事实、丧尽司法公信力)?

(4)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天津二中院,申请笔迹真伪鉴定,被(2016)津02民终473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结论:关于上诉人提出司法鉴定事项“因不属于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申请予以驳回?由于《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和二审漠视原告(举报人)再次申请司法鉴定,造成《徐玉强签字“真伪”事实至今不清》;

七、第三人(被举报人)在(2016)津2民终第5574号庭审笔录第4页,“向法庭做伪证言”如下

①、法官问:“上诉人的父亲在你们医院住院,在你们医院死亡认可吗”?被上诉人回答:“应该是其自动出院了”(伪证言)。

②、法官问:“上诉人父亲什么时间去世的”?被上诉人回答“2013年12月13日“自行”出院的”! (向法庭做伪证言)。

③、二审法官又问:“上诉人讲他父亲12日去世的”?被上诉人《伪证》说:“家属要求自行出院了(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向二审法院庭审法庭做伪证言)”。

④、2015年5月15日,本案一审庭审中,原告徐玉强向一审法院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受理津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受案通知书》的《询问笔录》“崔萍”向公安机关做供述《做伪证言》!没有得到一审滨海新区法院法官支持!

⑤、2015年6月15日,徐玉强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津滨汉(刑)受案字(2015)718号刑事案件证据;崔萍向公安做的“徐光文自行出院了”的虚假供述,一审法官没有支持徐玉强的申请;造成了徐光文死后三小时,自行出院的事实不清!

⑥、徐玉强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津滨汉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和津滨汉(刑)受案字(2015)718号案件的全部证人证言》一审法官不作为;

八、《徐光文授权委托书》证明患者徐光文特别授权(女儿)徐玉君作为自己在医院诊疗期间唯一合法的代理人“由徐玉君代理徐光文对其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签署相应的知情书、同意书”(被举报人崔萍医师和徐玉强签订病人家属谈话告知书“放弃治疗徐光文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第三人(被举报人)崔萍盗用徐玉强名义(干涉)徐光文生存权,剥夺徐光文生命权的法律责任及强加原告侵权责任如下;

①、被举报人侵犯了患者家属,举报人家属决定挽救徐光文生命权利;

②、被举报人在患者家属不欠医院救治款的情况下,放弃救治患者的治疗!是没有医德的,残忍剥夺徐光文老人生命是极其不人道的?

③、患者徐光文老人,国家给予医疗报销95%(仅仅自费5%)的情况下,(徐光文老人自有存款数十万元,名下还有数百万元财产情况下),被举报人崔萍侮辱原告人格,致使举报人六年来背负“不救父亲徐光文老人生命的骂名”致原告社会威望、名誉、人格皆失;

十、第三人(被举报人)张杰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病历档案中,记录12月13日2;22分“患者徐光文自行出院”被举报人张洁在患者2;22分徐光文已经“猝死在医院”的情况下在《危重患者记录》伪造患者自行出院,来推脱法律责任;

十一、众多证人证言,证明《告知谈话记录》系崔萍伪造的

①     、《徐光文 同室病友王建起和妻子赵振琴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6-9页)证言:“我和徐光文老人同住一个病室,亲眼目睹了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时左右徐光文病逝于我的身旁病床上,当晚是徐光文的姑爷(天化运输队司机)看护徐光文老人,约12时左右徐光文家属陆续到了医院,他的大儿子晚来了半个小时左右,大约12时12分左右家属就把徐光文老人遗体运走了,我保证以上说的全部是事实,如果说的不是事实,负全部法律责任”联系电话、022-25694121;王建起质证后,向法庭递交了自己住院证明《王建起住院病案首页》。

②     、《李建生证言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0-12页):“2013年12月12日晚11点左右,我岳父过世了,我到医院已经过世了”,法官问:“你与老人什么关系”?李建生回答:“二姑爷”。法官问:“你继续”?李建生:“我们就操持找救护车,一个护士把徐玉强招呼走了,去签完字,我们就把死者运走了”。法官问:“病逝前你在现场吗”?李建生:“薛景平给我打的电话”。法官问:“什么关系”?李建生答:“二女婿”。法官问:“什么时间给你打的电话”?李建生答:“晚上11点左右说已经过逝了”。法官问:“你几点到的医院”?李建生答:“12点吧”。法官问:“你看见什么”?李建生答:“抢救正撤呢”法官问:“后续的事情”?李建生答:“不知道,护士把原告(指徐玉强)叫走了”。法官问:“拉走医院时间”?李建生答:“12点多了”。法官问:“怎么拉走的”?李建生答:“汉沽医院120”。法官问:“你去时看到病房还有人吗”?李建生答:“我没注意”。法官问:“离开医院时间”?李建生答:“12点左右”

③     《证人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2-13页)薛景平证言:“徐光文是我的岳父,死的那天是我值班,晚上给我打电话说老人不行了,我到了之后大概四个穿白大褂的不抢救了,大夫说“找车拉走吧”!

法官问证人肖振发:“你到医院几点”?肖振发回答:“12点前”。法官问:“找车几点”?答:“12点前”。法官问:“离开医院时间”?答:“不清楚,到家穿完衣服已经1点多了”。

④、(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4页)一审原告代宣读:徐光文住院期间的同室病友钟伟民老伴李翠萍证言:“我的丈夫钟伟华和徐光文老人同住一个病室,亲眼目睹2013年12月12日傍晚10时左右病逝在我丈夫旁边的病床上,当晚是我李翠萍照顾有病的丈夫钟伟华,照顾徐光文老人的是老姑爷(可能姓薛),徐光文老人去世后,大约凌晨12时左右大女儿和大女婿先到的医院,儿子是最后到的医院,大约凌晨12时左右家属就将徐光文老人遗体运走了,我保证以上说的全部是实话,如果不是事实,负完全法律责任”。电话、0222563822;手机;15822033255;因李翠萍(女)老人83岁了(腿脚不方便,加之钟伟华因心脏病刚刚去世),不能出庭质证(上诉人一审法院申请;请法官到李翠萍老人家里调查取证);

⑤、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徐光文老人于2013年12月12日傍晚11时左右去世”。

⑥薛景平证言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14-18页:法官问:“证人薛景平讲一下你要证明的问题”?

薛景平答:“老人去世那天我值班,当晚11点左右,老人不太好,叫大夫”。法官问:“你与老人什么关系”?薛景平答:“岳父”。

法官:“讲一下过程”?薛景平答:“我5点多接的班,十点多老人有点饿了,我去外面买点饭,吃完10点多左右,老人不好了,我就叫大夫抢救,老头不太利索了,我给家里打电话”。

法官:“你先给谁打”?薛:“三姐(指徐玉丽)”。法官:“你与原告关系”?薛景平:“大舅哥”。

法官:“医院抢救了吗”?薛:“抢救了”。法官:“多长时间”?薛:“半个多小时”。

法官:“徐玉强什么时间来的”?薛:“不清楚”。法官:“有人叫走徐玉强吗”?薛:没有!

法官问:“老人去世原告在现场吗”?薛:“在场,他办的手续”。法官问:“从医院抢救,谁说死亡的”?薛:“大夫说的”。

法官问:“什么时间从医院拉走的”?薛景平:“一点左右”。

法官问:“从医院拉走什么状态”?薛景平:“死亡了,抢救设备都撤了”。

法官问:“当时拉走之后,看见原告与医院签订什么了吗”?薛:“没有”。法官问:“当时死者主治大夫你清楚吗”?薛:“不清楚”。

法官:“崔萍大夫你认识吗”?薛:“不清楚,我都是晚上值班”。

徐玉强问证人薛景平问题如下:

一问:“当时你告诉三姐是情况不好了,还是死了”?

薛景平答:“不好了”。

二问:“老人死亡时间”?  

薛景平答:“11、12点左右”。

重复二问:“是11点至12点吗”?

薛景平答:“是”。

三问:“我到医院是抢救还是死亡”。

薛景平答:“抢救设施往外推呢”。

法官问(19页)被上诉人(本案被告):“徐光文是在医院死的吗”?

被上诉人(本案被告):对,死亡之后拉走的”。

2015年5月15日徐玉强向公安机关举报《崔萍医生伪证罪》被津滨汉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受案证人证明如下;

⑦、《邻居张德娟到公安机关作证》证明2013年12月13日凌晨两点左右,因《徐光文去世》搭建灵棚其车辆碍事,徐玉强找到邻居张德娟说明将车辆移动一下;证明13日凌晨2;20分时间段徐玉强并不在医院;证明原告徐玉强在2;20分时间段,没有时间参与崔萍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签字,放弃、拒绝抢救患者徐光文;

⑧、《徐光文邻居邱吉祥到公安机关作证》2013年12月13日凌晨两点之前,徐玉强找到了邻居邱吉祥,就《搭建灵棚》事宜,洽商将车辆移动;证明13日凌晨2;20分在这时间点,没有时间与崔萍,交谈《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放弃拒绝抢救,自行出院等事宜;

结论;(一)、以上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徐光文老人猝死,死亡时间是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00至12;00之间!而且被告已经在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件中(承认)徐光文死亡在医院后将遗体运出医院的,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自动出院拒绝抢救徐光文--就是不实之词;(除非徐光文老人在12日晚10;55分猝死,约三小时后,于13日凌晨2;20分死而复生)后!徐玉强才有可能在13日凌晨2;20分,与被举报人崔萍告!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交谈,并在上面同意签字“放弃治疗、拒绝抢救徐光文老人”|可惜“这种死而复生就是天方夜谭”!以上所有证据和证言均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系伪造!其目的被举报人将徐光文医疗事故责任栽赃嫁祸给原告!

十二、综上所述,被举报人(十名医生)栽赃诬陷原告(举报人)不救老父亲徐光文,诬陷原告(举报人)家属人格,加之徐光文授权委托人徐玉君未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签署“放弃救治和拒绝抢救患者徐光文生命”,被举报人十名医生利用伪造患者自行出院告知谈话记录与其他书证相互矛盾,且能相互印证《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系伪造,第三人未经患者家属同意,擅自放弃对患者徐光文的抢救和治疗,并将徐光文老人猝死的法律责任栽赃嫁祸徐光文家属及原告,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不作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查明徐光文猝死医疗事故的真正原因?查明第三人推卸法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还原告清白。

此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玉强    

 2019年11月8日

证据目录

附件一、行政诉讼状、共计13张(正本)1份;副本2份;共计3份;

附件二、身 份 证明、《徐玉强身份证》复印件1张;

附件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不予受理告知书》1张(复印件);

附件四、向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信及证据如下;  共计44张(复印件);

证据一、被举报人崔萍等六名医生参加死亡病历讨论记录》,证明《徐光文意外猝死》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1)窒息。(2)大面积肺栓塞;(3)急性心肌梗死;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被举报人注明“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举报人家属及其不理解,认为徐光文属不正常死亡(徐光文老人猝死系医疗事故死亡)。复印件     2张;

证据二、被举报人崔萍,恶意编篡《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以下证据可以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伪造的!证据三《徐光文病案首页》及证据四《徐光文死亡记录》和证据五《徐光文病程记录》及证据六《徐光文临时医嘱单》、证据七《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上五证据均能证明(徐光文猝死在病房)的情况下!证据确凿的证明被举报人崔萍,恶意编篡《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栽赃嫁祸患者家属“拒绝抢救、放弃徐光文老人治疗自行出院”!复印件6张;

证据八、1、《病友王建起和赵振琴证言》。2、《李翠萍证言》。3、《薛景平证言》。4、《居委会证明信》。5、《肖振发证言》邻居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徐光文老人死亡时间是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00至12;00之间,不是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记载的2;22分证明系伪造!复印件6张;

证据九、《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代为患者徐光文代理签署多份同意书如下;(1)患者徐光文《入院记录》;(2)患者徐光文《尿管知情同意书》;(3)患者徐光文《置胃管知情同意书》;(4)患者徐光文《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5)患者徐光文《输血知情同意书》等、复印件8张;

证据十、 (2016)津02民终第5574号《庭审笔录》复印件7页共4张;

证据十一、(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复印件35页18张;

                    提供证据人、徐玉强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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