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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数字劳工?
(一)数字劳工产生的背景
各大数字平台凭借自身雄厚的财力、广大的忠实用户群体、海量数据、丰富的技术经验,将万物数据化并储存,利用数据积累资本,使用算法进行个性化内容与广告投放,通过平台组织开展多边合作关系、全球化经营与扩张。在数字平台如此强大的控制力下,看似主动的“受众”依然难逃被无偿剥削的命运。一方面,用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网络行为所产生的信息被平台数据化、私有化并贩卖给广告公司;另一方面,用户的线上活动正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变相为平台免费贡献自己的“劳动力”。
(二)为何成为“数字劳工”?
近几年以Web2.0,云计算、物联网、数据挖掘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更新不断推动着信息交流形态的变革,同时,学校教育、购物消费、金融经济、医疗健康等现实生活世界被逐步迁移进网络世界,一个新型的“网络社会”正在逐步形成。而在这一蓬勃发展的数字景观背后,是越来越多的普罗大众开始被吸纳进互联网所建构的虚拟空间里,接受着商业意识形态的召唤,成为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数字劳工”:他们在享受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便捷与快感的同时,也“贡献”着代表商业网站价值的流量总数,并被迫阅听屏幕上五颜六色、不停闪烁的商业化广告;他们在互联网产业规范制度与分享机制善未完善的情况下,便开始投身其中,成为社交媒体的内容生产者与传播者、视频网站的制作者与推广者、信息分享网站或文学网站的“写手”、网络游戏产业的“玩工”、国外影视字幕的翻译者与传播者……这些分布在中国各地、来自不同领域的“数字劳工”共同组成了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专题解读】考研喵在给全程班的同学上课时,从受众商品论的角度帮助理解“数字劳工”这个概念。斯麦兹认为,在大众传播时代,媒介产品流通环节的最终产品是受众的劳动,或者说是受众的闲暇时间。广播、电视、报纸所提供的免费或近乎免费的内容,本质上是一种诱惑。它们引诱受众坐在电视机前,先将信息免费“卖”给受众,再将受众的购买力、注意力二次“售卖”给广告商。其中,受众是用于广告商品销售的不耐用的生产原料,受众的劳动创造了对广告商品的需求。受众虽然以极小的代价换取了信息,但是其获取信息的行为却在充当商家的劳动要素,且毫无报酬,大众媒体上的广告促使他们消费新商品,最终广告商付给大众媒体的广告费用还会计算在商品成本中,由消费者支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民在传媒生态中的主体性与能动性不断被肯定,从受众到用户、从单纯的内容接收者到生产消费者,社会大众逐渐参与到内容生产与分发的环节中来,将网民的主体地位提升到了拥有自由权利的境界。但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些表面上的地位提升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陷阱”所在。目前数字劳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社会化媒体平台上的网民、商业化信息分享网站的网民、普通网站的网络写手、网络游戏产业的“玩家”。
02数字劳工的劳动形式
(一)弹性雇佣
在新媒体时代,用户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更积极地参与到内容选择、制作与发布的流程中,用户生成内容的模式开始改变传统的新闻生产模式,新闻内容逐渐呈现众包化的特征。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我们可以将数字时代的“众包”理解为:凭借新兴媒介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与聚合分散、闲置与廉价的劳动力,他们为数字平台提供自己的日常经历与观点意见。这是大数据时代的一种新的劳动力组织方式。
网易、澎湃新闻等新闻资讯平台在生产原创新闻的同时,利用“追问”“参与”“互动”的宣传口号吸引网民为其提供新闻评论、新闻线索与新闻追踪,网民表面上接近公民记者,实则却被平台无偿雇佣,极大地推动了新闻类平台的资本扩张。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依靠其强大的垄断效应与社交关系的重建,吸引用户随时随地更新动态,提供原创内容,为其宣传,成为平台的无偿“数字劳工”。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同样利用“众包生产”这一模式,汇聚用户生产的大量视频作品,剥削其无偿劳动,借助用户群体带来的强大流量积累资本。
在“众包”理念的主导下,用户每时每刻都处在一种弹性的雇佣机制下,其进行的“网上冲浪”行为在不知不觉中已经为平台提供了大量原创内容,却得不到任何报酬,不得不遭受数字平台的无偿剥削。
(二)游戏体验
在游戏平台的营销策略下,玩家主动为其倾注大量时间与精力。在玩游戏的过程中,玩家的对局信息为平台完善游戏机制与玩家体验提供可靠的数据,用户线下以游戏内容为中心的社交活动相当于为平台无偿宣传。对游戏平台来说,吸纳玩家对游戏质量进行反馈,不仅可以使游戏产生持久的吸引力,增强用户黏性,而且游戏反馈也是网络游戏的重要创新来源,为平台节约了大量研发和营销成本。从有雇佣性质的电竞选手、游戏测试员、设计师等,到最廉价的“游戏玩工”,网络游戏行业链上的所有人都在被动地充当“数字劳工”,为平台创造价值,却未得到对等的待遇。
(三)情感劳动
亨利·詹金斯在《融合文化》一书中曾提出“情感经济”这一理念,认为其作用在于概括消费者在消费决策制定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因素,如果将其放置在互联网“粉丝经济”的语境中,则表示数字平台将“粉丝”的好奇心、轻松、快乐、愤怒或激动等情绪转化成商业价值要素,以扩张资本。情感劳动不仅体现在社交平台上用户的心情分享,还体现在微博的“粉丝经济”模式中。其实质是利用明星的吸引力拉“粉丝”加入平台,从而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微博的用户人数。例如流量小生蔡徐坤和歌坛天王周杰伦的打榜之争,即微博借助“粉丝”的情感劳动获得流量和用户关注度等可转化利益的典型案例,“粉丝”规模化、组织化的打榜活动,为微博带来了巨额流量与高话题热度,极大地促进了平台资本的增长。
【专题解读】信息资本主义的资本生产克服了福特主义一一凯恩斯主义生产模式的刻板与过剩,并在差异化与多样化的社会中吸纳大众的集体智能与剩余生产力,产生了以弹性雇佣制度为基础的“众包”生产模式;其次,信息资本主义将数字劳动游戏化、娱乐化与个人化,不断迎合青少年群体对参与感、社区感、游戏暴力本能追求,造就了一批自愿为网络游戏产业进行数字劳动的“玩工”,而且这一群体越来越有低龄化趋势;不仅如此,网民的劳工化过程还表现在互联网产业对网民的情感实践的劳动化与商品化,它将网络平台上的粉丝的好奇心、娱乐、轻松、快乐、兴奋、激动、忠诚和消费欲望等情感转化为具有商业交易价值的数字化资本,形成了数字时代的“情感经济”。这些数字化劳动构成了互联网时代的“非物质劳动”,极大驱动了数字资本的累积与增值,而网民却在这一过程中被不知不觉转化为推动这一过程的数字劳工,遭受着体力与精神的双重剥削。
03数字劳工的商品化
“数字劳工”为平台创造价值的过程,即数字劳动商品化的过程。数字劳动的商品化过程是一个“数字圈地”过程,即平台通过服务协议和隐私条款等契约安排,将原本属于公用资源的网络大数据和虚拟网络空间据为己有,从而为挖掘其交换价值奠定产权基础。
一方面,平台对在线用户活动形成的海量数据(生产者生成的信息、消费者留下的用户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和整合,形成数据商品。另一方面,在流量集聚的网络空间,平台将在线用户注意力作为“观众商品”售卖给广告商以谋利,其中,用户“劳动时间”的长短是衡量其被平台剥削多少的价值尺度。另外,用户在社交平台所进行的社交行为也被异化为数字劳动。用户精心维系的人际关系网络,为广告商进行精准投放和市场营销奠定了物质基础,而用户维护社交网络所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即是其为平台创造价值的过程。
【专题解读】进入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日益成为当今经济活动运行的基本燃料。掌控与充分利用关于消费者、市民、客户等不同对象的资料数据库如同二十世纪80年代以前国家拥有石油资源一般重要。网络时代互联网公司凭借资本支配权的掌控、技术代码的操作以及人们对新媒体的依赖,尽可能将每一个“触网”的用户都纳入追踪与监视范围,召唤其成为商业传播技术的囚徒。与传统监视技术相比,传播技术的数字化以流动的、隐性的、全面的、不易觉察的方式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的每个细节之中,并表现为自愿自觉的、参与式新型监控模式,由此资本的控制权力得以巩固。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监视并不仅为了“囚禁”(不丢失客户)与控制,而是旨在将他们转化为“数字劳工”,持续不断地为数字资本的累积与增值提供数字劳动,不仅如此这一过程也预示着资本生产跳出工业化生产中的工厂,将整体社会纳入工厂生产体制,并通过商业意识形态霸权不断召唤网民加入资本生产过程,造就了网络时代的“社会的泰勒主义。”
04数字劳工的抗争
当越来越多的数字劳工察觉自身的使用行为被劳动化与过度商品化,一次又一次的反控制与反剥削实践便开始上演,他们将信息技术化为己用,游走在法律与制度的边缘,拒绝成为媒介工业的商品,并试图在虚拟空间之中争夺个人信息的掌控权,要求从制度上承认他们对这种权利的诉求,以争取与维护作为一名公民的基本权力。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从一个抽象的符号化空间转化为具有社会意义、融入社会结构的博弈场域,网络时代数字劳工的这些行动与实践构成了一幅虚拟空间里权力争夺的数字景观,并成为了呈现中国众多社会力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对抗的镜像。
与马克思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的阶级抵抗有所不同,网络时代的新劳动阶级是无所不在的,而且是处于网络化、流动性的社会大众。他们拥有不同的职业与价值观、不同的生活方式与欲望,是一个复杂且多样化的集合体,因而所表现出对资本运作与技术垄断的抵抗也十分多元。这种多元性既体现出新劳动阶级抵抗力量的潜力与难以控制性,同时也凸显了这种抵抗的分散性。从另类媒体的脆弱到技术“盗用”的毁誉参半,再到“生命政治”抵抗的被动性,数字劳工的抵抗行动在实际效果层面并没有真正撼动数字资本的扩张与渗透,井在短期内仍无法看到现状改变的希望。有学者认为,在当下,数字劳工及其劳动剥削之所以难以形成大范围的关注与讨论,原因之一在于这种劳动形式难以测量,如粉丝与玩工的情感劳动寄生于网络公司的技术垄断生态之中,关于劳动的具体记录与详细信息都掌握在网络公司的手里,因此不可能如传统媒体工业一样设置第三方机构对互联网产业进行工作量测量。不过,更为重要的是隐藏在这一制度性问题背后的网民意识问题,即网络技术所建构的生产“霸权”在当下仍发挥着巨大的“召唤”作用,使生产者与剥削者之间产生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局面,在传播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不满甚至愤愤不平仅局限于少数的网民群体。
从现实来看,仅仅依靠技术层面的抵抗或游击式“盗用”显然并不足以抗衡数字资本的扩张与渗透,而且还极易造成了更加混乱的局面:互联网产业抱怨盗版横行,不利于技术创新,而网民们则抱怨互联网产业垄断技术与信息,缺乏互联网应用的分享精神,这一矛盾在央视购买《生活大爆炸》版权的事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网民“控诉”央视垄断电视剧的播放权,抱怨字幕翻译的僵化与死板,扼杀了字幕组翻译的创新性与“接地性”,而广电总局则不断声讨字幕组的侵权行为与字幕中所传播的“三俗”内容,双方的争论没有一个统一的参照原则与底线立场,不可能产生有效的对话与共识,只能造成毫无意义的狡辩。这种源于制度与共识双重缺失的互不相让并不利于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与传播自由与社会平等的建构。
05总结
获取利益是数字资本主义的天性,无论是传播技术的变革,还是用户体验的改善都是互联网企业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所做出的改变。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互联网公司对利益的追求一定要建立在对网民的劳动剥削基础之上。在互联网商业意识形态越来越失去召唤作用的当下,如何与网民建立合理有效的数字劳动成果分享机制,并将企业制度变更与网民的利益、需求联系在一起,从而建构网站的吸引力与公信力,这将是关乎互联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网络虚拟空间中无所不在的商业化监视进一步加剧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原本存在的不信任感,这一后果的产生不仅无益于互联网产业自身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这将破坏网民在互联网空间的中理性交流。同时,这种日益严重的信任危机将可能进一步蔓延至真实的交往空间,损害现实社会的健康发展。
传播自由与平等的形成不可能仅仅依赖于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合理,更需要网民媒介素养的提升与自我反思能力的培育。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媒介信息的接受、使用、解读、辨别与批判能力,具体来说表现为人们如何将媒介信息为已所用,而非被媒介信息所诱导与操控。随着传统生活的日趋信息化与网络化,数字资本正悄然渗透进人类生活的每个细节与角落,它所创造的越来越隐蔽的,越来越娱乐化的资本增值方式使人们的传统生活与休闲娱乐越来越受到商业规则的操控,并使人们的传播互动行为越来越从属于消费性的数字劳动。更值得警惕的是,越来越多的网民,尤其是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群体沉浸在虚拟空间的新鲜体验与娱乐快感中不可自拔,丧失了基本的反思能力。
在这一趋势越来越严重的现在,作为网民的我们,该如何学会认清与辨别商业宣传话语下所隐藏的诱导甚至欺骗,理解网站的商业运作机制,从而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维护个人隐私,让媒体技术成为自由与解放的工具;作为家长,如何适度教导与控制儿童的技术使用行为,消除儿童对信息技术“迷思”的盲目崇拜,从而防止技术使用异化的低龄化,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这些不仅仅是网民自身应该严肃反思的问题,同时也应该是传播研究者应直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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