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谁承想,帮助他人的善举却让自己丢工作!
最近,东北地区大暴雪来袭,路面上厚重的积雪严重影响到了当地人民的出行。辽宁营口有一男一女在路上开车时,车因被大雪困住而迟迟无法发动,于是就借用了环卫工人的铁锹两分钟,简单地清理一下路面的积雪。这本来是一个乐于助人的暖心举动,却被一位身着牛仔衣的女子硬生生地破坏了其中的“美好”。
原来,该女子是这位环卫工人的主管。当她看到环卫工人把铁锹借给路人时,觉得环卫工人是故意找机会不干活,存心偷懒,并嚷嚷着让环卫工人不用来上班了,“爱上哪去上哪去”!该主管态度之恶劣,言语之粗鄙,连路人都看不下去,帮着环卫工人说情,与这位主管争论。
环卫工人在主管和路人激烈的“你来我往”中,渐渐地插不上话。难道环卫工人的去留就在主管的一念之间?主管一个通知,环卫工人就被辞退了?
该主管的做法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不少网友都有疑问。即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单位员工的去留,但如此“随意”的辞退真的合法吗?
想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知道主管与环卫工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究竟两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关系的不同,在解除劳动合同上也是有所区别的!
劳动合同即一般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订立;而劳务派遣就比较复杂了,需要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管理员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而不管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都不能随意辞退员工,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环卫工人与其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环卫工人系劳务派遣员工,那么在出现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只能由用工单位(即该主管所在单位)将环卫工人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环卫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事件中,环卫工人本身出于好意将铁锹借给路人两分钟的情况,就算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情节也十分轻微,尚未达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的解除事由。
令人欣慰的是,当地的相关部门经调查之后,就将该主管进行了停职!而环卫工人因其酒后脱岗行为,由环卫中心清扫队给予批评教育,后被继续留用工作。
如果劳动者不懂一些法律的常识,在用工期间就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一些不合理的待遇。《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就予以特殊保护,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工作、生活中,凡事多一份理解!就像今天分享的案例,看似“偷懒”,实则在帮助他人。多一份理解和关怀,多看到表象背后的实质,才能更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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