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之代签名
投保书代签名
保全申请单代签名
回执代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严禁客户亲笔签名的资料上出现销售人员代签名或指使、授意、引导他人代客户签名!
只有在业务员代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签名,且没有证据表明被保险人有后续追认行为时,才可以认定为公司负完全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 ①
该投诉的代签名行为人是投保人,并非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不清楚代签名事实,且电子签名有签字人核实环节(短信验证码),被保险人告知验证码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授权的方式。同时保险公司进行了电话回访,回访中涉及签字的问询事项,投保人均无异常。本案中,营销员在销售保险合同过程中,对投保人或其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的行为不知情,且该保单已连续缴费3年,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行为,合同正常有效。
案例 ②
张先生在2010年5月自己作为投保人老公为被保人购买年缴1万元百年岁岁红理财产品。6月份张某通过电台节目了解到,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张某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张某在投诉前电话与销售人员确认代签名时,销售人员在现场。
处理结果
经公司了解后证实确实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销售人员, 没有阻止代签名。鉴于销售人员在签单过程中确有不当,公司决定全额退还1万元保费。
案例② 分析
该投诉的代签名行为人是投保人,并非销售人员,销售人员错误地认为自己不必承担责任。事实上,营销员在销售保险合同过程中,建议或默许投保人或其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同样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销售员李某作出记违规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销售人员建议、默许投保人或其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投保属于违规行为!
1.所有保险申请材料一定要本人签字。
2.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签字本人认证等多个环节把据客户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投/被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有追认行为的,仍然可认定合同有效。
4.如果有证据证明保单销售人员知悉代签名情况,则需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