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下旬某晚,卢某在其租住的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某房内,容留朋友霍某、何某、张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同年11月13日1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某公寓抓获卢某。
禅城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以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自己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和集中为多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即使提供场所者未参与吸食毒品,同样构成犯罪。
2021年8月12日、19日,罗某分两次以500元的价格向关某贩卖1支电子烟油。第二次交易完成时,两人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罗某持有的快递纸箱内查获3支电子烟嘴(含电子烟油)、2个电子烟烟杆等。其后,原与罗某约定于当日交易2支电子烟油的卓某来到约定地点,但因罗某已被民警查获而未能交易。
经检验,从关某、罗某处查获的电子烟油均含有3,3-二甲基-2-[1-(4-戊烯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成分。
禅城法院认定罗某贩卖毒品3,3-二甲基-2-[1-(4-戊烯基)吲唑-3-甲酰氨基]丁酸甲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毒品会以多种外观出现,日常可见的饮料、奶茶、糖果等都可能是毒品的伪装,本案被告人罗某贩卖的电子烟油,看起来是电子烟油,但含有毒品成份,同样也是毒品,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