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许多当事人都在咨询在明律师关于限期拆除房屋的问题。他们当中有很多都是只因自己的房屋在建设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收到了相关部门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房屋。
许多当事人一看收到了盖红章的通知文件,不知该怎么办;还有一部分当事人看到文件后,直接就按照文件的要求把房屋拆除了,多年的辛苦毁于一旦。
在明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如果收到了类似的文件,要第一时间先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然后再决定后续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切忌在慌乱的情况下作决定,这样很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在明律师简要介绍一下国家目前对于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以便于各位当事人能更好的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证件会因在不同的规划区进行建设而有不同。
可见在我国土地上要进行建设活动,无论是盖房子、还是小棚子,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但这不意味着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已经建设好的房屋就必须要拆除。
对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进行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条虽然规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限期拆除,但是也同时规定了对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限期改正,而不需要限期拆除。
可见房屋是否需要限期拆除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如果可以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或者说根本没有对规划造成影响,那么房屋完全可以再缴纳罚款之后补办证件,而不需要被拆除。
关于这一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有更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都要被拆除。因此,当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时候,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详细了解自己目前的情况,听取专业意见,然后再作出正确判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