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认定和退出机制,沪出台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8-03
为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市慈善组织管理,根据《慈善法》《上海市慈善条例》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市民政局出台《上海市慈善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
本市已经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以及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市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三)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四)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三)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材料。本市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二)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的;(三)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存在《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慈善组织终止情形的,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终止的有关规定处理。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数额高于其认定为慈善组织时的净资产数额的,保留认定为慈善组织时的净资产数额,其余按照慈善组织章程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慈善目的;无法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全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材料。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还应当提交公开募捐资格注销申请书。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或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取消慈善组织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取消慈善组织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由民政部门一并办理公开募捐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对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由民政部门收回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同步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2739_0-2-8-15-55/20220803/203fe0c0a8674918bcaa9cebb1acf255.html